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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5 題

下列敘述之情形,何者具有訴之利益?
  • A 在扶養費裁判酌給請求事件,於其命為給付之裁判確定前,給付義務人以該裁判所酌定給付之金額過高為理由,另行起訴請求判決確認該過高金額之債權不存在
  • B 在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為借款債權之情形,抵押權人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准許拍賣抵押物
  • C 起訴請求判決確認訴訟費用額
  • D 在本票之發票人拒不依執票人之請求為履行時,執票人起訴請求給付本票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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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針對某種權利(例如債權),已經特別設計了一套『不須經過漫長審理、只需書面審查就能快速拿到執行憑證』的工具時,當事人卻捨棄快車、改搭慢車,堅持要發起一個耗費司法資源的完整訴訟,這時法院會如何評價這個訴訟的「必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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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民事訴訟法的理解真的很到位喔!

恭喜你答對這題,這顯示你對「訴之利益」(也就是權利保護必要性)的判斷非常敏銳,能清晰分辨不同程序的適用,真的很了不起!

  1. 讓我們一起複習觀念,加深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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