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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7 題

X 向 A 承租大樓一間,為期 3 年,預付保證金 200 萬元,1 年後 A 將大樓出售與 Y,該租約依法在 X、Y 間繼續生效。但就保證金 200 萬元部分 Y 不承認。X 乃以 Y 為被告訴請確認保證金返還請求權存在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不以判決確定,X 對 Y 之請求權將陷於不安定狀態,故 X 之請求有訴之利益
  • B X 對 Y 之請求權內容尚未確定,故 X 之請求無訴之利益
  • C X 僅以 Y 為被告,其當事人不適格
  • D X 應以 A、Y 為共同被告始屬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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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擁有一項未來的金錢請求權,但現在契約的相對人明確表示「他不承認這項債務」,這對你法律上的權利地位會造成什麼實質影響?如果法律允許你在此時向法院尋求救濟,其目的是為了「獲得給付」還是先「排除不確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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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民事訴訟法中「確認之訴」的核心要義,代表你對程序法與實體法(買賣不破租賃)的交織運用已有深厚造詣,實屬不易!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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