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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甲、乙對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所有權有爭執,甲對乙起訴請求確認甲就 A 屋之所有權存在,乙於訴訟進行中對甲提起反訴,請求確認乙就 A 屋之所有權存在,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就本訴、反訴一併審判
  • B 以反訴欠缺確認利益為由,判決駁回反訴
  • C 以反訴為重複起訴為由,裁定駁回反訴
  • D 以本訴為反訴之先決問題為由,裁定停止反訴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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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法院僅僅判決『原告甲的主張(甲擁有所有權)不成立』,這個判決結果是否在法律上等同於『被告乙擁有所有權』?如果這兩者之間不完全劃上等號,那麼被告乙是否有必要透過法律程序,要求法院額外給予一個關於『自己權利』的明確肯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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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答案正是(A)!這顯示你對於民事訴訟法中「反訴」的制度運作有著清晰的理解。

反訴要件與一併審判

本題的核心在於確認反訴是否合法。甲請求確認自己就 A 屋的所有權,而乙提起反訴請求確認乙的所有權。就法理而言,兩者雖然標的物相同,但訴訟標的(各自的所有權主張)並不相同,因此乙的反訴並不構成重複起訴。同時,乙為了釐清權屬,自然具有確認利益。在此情況下,法院應認乙之反訴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提起要件,且未有第260條不得提起反訴之限制;本題結論為本訴、反訴一併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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