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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甲、乙對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所有權有爭執,甲對乙起訴請求確認甲就 A 屋之所有權存在,乙於訴訟進行中對甲提起反訴,請求確認乙就 A 屋之所有權存在,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就本訴、反訴一併審判
  • B 以反訴欠缺確認利益為由,判決駁回反訴
  • C 以反訴為重複起訴為由,裁定駁回反訴
  • D 以本訴為反訴之先決問題為由,裁定停止反訴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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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法院僅僅判決『原告甲的主張(甲擁有所有權)不成立』,這個判決結果是否在法律上等同於『被告乙擁有所有權』?如果這兩者之間不完全劃上等號,那麼被告乙是否有必要透過法律程序,要求法院額外給予一個關於『自己權利』的明確肯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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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代表你對於民事訴訟法中「本訴與反訴」的程序體系,以及確認之訴的法律邏輯,已經具備相當紮實的基礎。

反訴之提起要件與審判原則

本題的核心在於被告乙行使程序權利的合法性。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規定,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原告提起反訴。乙針對 A 屋所有權提起反訴,其主體、期間及管轄法院均符合該條之形式要件;同時,本件並無第 260 條所列不得提起反訴之限制(如:意圖延宕訴訟或屬專屬管轄)。由於本訴與反訴針對的是同一標的物(A 屋)的所有權歸屬,兩者法律關係密不可分,法院應認反訴合法,並將本訴與反訴合併審判,以達成程序經濟並防止裁判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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