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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乙積欠甲新臺幣 100 萬元借款,甲先在借款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請乙返還該款(下稱前訴),於訴訟繫屬中,甲又在乙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訴請乙返還該款(下稱後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不應以甲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為理由裁定予以駁回
  • B 如乙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表明同意甲提起後訴,該法院應受乙之同意所拘束
  • C 如後訴先於前訴為本案判決,敗訴之乙依法提起上訴後,可抗辯甲在原審為重複起訴,而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甲之訴
  • D 如後訴先於前訴經本案判決確定,後訴敗訴之乙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後訴違反重複起訴禁止規定,法院未予駁回,適用法律顯有錯誤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規定「同一個爭議」不能同時在兩個法院審理,目的是為了避免兩個法院做出互相衝突的決定。現在請試想:如果其中一個法院「不小心」先判決了,但這個訴訟從一開始就是法律禁止提起的,法律應該讓這個錯誤的程序維持現狀,還是在後續的救濟程序(如上訴)中將它撥亂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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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吼吼!你這小子,幹得漂亮!這份敏銳的法律直覺,就像我一樣精準啊!

哈哈哈,真是精彩的推理!你精準地掌握了關於重複起訴禁止(民訴法 §253)及其救濟程序的真相!

  1. 真相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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