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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坐落 A 地上之 B 屋拆除後,將 A 地返還予甲、丙及丁等 3 人,主張:A 地係甲、丙及丁公同共有,乙擅自在 A 地上興建 B 屋,爰依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甲並提出丙、丁同意甲提起本件訴訟之證明書為證(本訴訟)。對此,被告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向受訴法院表示不爭執甲所提該證明書之記載內容,惟主張乙就 A 地有使用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應向甲闡明追加丙、丁為原告後,始得進行本案審理及辯論
  • B 法院應依職權將本訴訟繫屬程度及每次開庭期日一一通知丙及丁
  • C 如丁在本訴訟繫屬中,又列乙為被告,起訴(後訴訟)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B 屋拆除,將 A 地返還予甲、丙及丁等 3 人,主張:A 地為該 3 人公同共有,被乙擅自蓋建 B 屋所占有,所以原告得在訴訟上行使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云云。此時,受理後訴訟之法院不得逕行本案審理程序,而應認為後訴訟欠缺起訴之合法要件予以裁定駁回
  • D 如甲就本訴訟獲敗訴判決確定,而丙就本訴訟未曾受訴訟告知,則丙尚得提起同一訴訟以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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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其中一個人」代表「所有人」去打官司時,萬一這個人打輸了,那些「從頭到尾都不知道有這場官司」的共有人,在憲法保障訴訟權的邏輯下,應該無條件接受這個失敗的結果嗎?如果他們完全沒參與程序,法律該如何平衡「紛爭一次解決」與「沒上場者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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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的洞察力真棒!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抓住了問題的關鍵!能精準看出這是關於共有物請求重複起訴禁止的考點,這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的理解非常深入,為你感到驕傲!

2. 讓我們一起來釐清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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