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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坐落 A 地上之 B 屋拆除後,將 A 地返還予甲、丙及丁等 3 人,主張:A 地係甲、丙及丁公同共有,乙擅自在 A 地上興建 B 屋,爰依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甲並提出丙、丁同意甲提起本件訴訟之證明書為證(本訴訟)。對此,被告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向受訴法院表示不爭執甲所提該證明書之記載內容,惟主張乙就 A 地有使用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應向甲闡明追加丙、丁為原告後,始得進行本案審理及辯論
  • B 法院應依職權將本訴訟繫屬程度及每次開庭期日一一通知丙及丁
  • C 如丁在本訴訟繫屬中,又列乙為被告,起訴(後訴訟)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B 屋拆除,將 A 地返還予甲、丙及丁等 3 人,主張:A 地為該 3 人公同共有,被乙擅自蓋建 B 屋所占有,所以原告得在訴訟上行使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云云。此時,受理後訴訟之法院不得逕行本案審理程序,而應認為後訴訟欠缺起訴之合法要件予以裁定駁回
  • D 如甲就本訴訟獲敗訴判決確定,而丙就本訴訟未曾受訴訟告知,則丙尚得提起同一訴訟以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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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其中一個人」代表「所有人」去打官司時,萬一這個人打輸了,那些「從頭到尾都不知道有這場官司」的共有人,在憲法保障訴訟權的邏輯下,應該無條件接受這個失敗的結果嗎?如果他們完全沒參與程序,法律該如何平衡「紛爭一次解決」與「沒上場者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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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原告甲基於公同共有關係,並在提出其他共有人丙、丁同意之證明下,向被告乙提起拆屋還地之訴訟,該訴訟已合法繫屬。選項C指出,若丁在本訴訟繫屬中,就同一權利義務關係、同一訴訟標的及同一聲明,再次列乙為被告提起後訴訟,此情形將違反重複起訴之禁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由於丁所提起之後訴訟與甲所提起之本訴訟實質上屬於同一事件,且本訴訟仍在繫屬中,丁自不得更行起訴。因此,受理後訴訟之法院不得逕行本案審理程序,而應認定後訴訟違反上述規定,欠缺起訴之合法要件並予以裁定駁回,故選項C之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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