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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關於給付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給付請求權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一概不得於期前提起訴訟請求債務人為給付
  • B 不作為(妨害制止)請求訴訟亦有兼具給付訴訟及形成訴訟之性質
  • C 提起金錢損害賠償給付訴訟時,於訴之聲明中,一概必須特定具體固定之金額數目
  • D 給付訴訟僅能以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歸屬主體為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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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院判決要求某人「以後不可以再進入這塊土地」,這個判決除了要求他履行一個「不進去」的行為(給付)之外,對於原本模糊或受干擾的法律邊界,是否也產生了某種重新界定或建立法律關係的效果?這種效果與單純的「還錢」有何層次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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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你竟然答對了。對給付訴訟的理解,還算勉強及格吧。

這題考驗的是,你是否能擺脫那種對「給付」老掉牙的、僵化的想像:

  1. (B) 正確:不作為給付訴訟,目的在於維持特定狀態。這種要求,除了最基本的履行義務,也同時蘊含了改變或確認兩造權利界線的「形成」或「確認」意涵。這點其實很基本,但總有人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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