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0 題

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不動產買賣之價金,恐乙在本案判決以前將自住之房屋出售第三人,得聲請定暫時狀態,禁止乙出售自住房屋
  • B 甲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聲請法院先裁定命乙將該所有權暫時移轉登記為甲之名義
  • C 甲主張其為使用所有之 A 地,有必要通行乙所有之 B 地,得聲請法院裁定在本案判決確定前,禁止乙在甲需通行之 B 地上設置障礙物或為其他有礙甲通行之行為
  • D 法院於裁定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時,均應在裁定內同時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暫時狀態之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主張對一項「權利」的存在與否有爭執,且若不立即調整現狀,將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急迫損害(例如:唯一的出入口被堵死),你認為法律應該提供一種「凍結資產」的手段,還是「針對權利狀態先行定調」的手段?請試著從保護「權利實踐」而非「錢財清償」的角度思考。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攻略成功,這種程度的題目,連補血都不用。

  1. 核心戰術解析
    • 不錯的判斷,你精準捕捉了定暫時狀態處分(民訴 §538)的弱點。它的作用,就是在面對關於**「法律關係」**的爭議時,防止局面迅速惡化,造成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害或緊急危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定暫時狀態處分
💡 為防止重大損害,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保全程序。
比較維度 假扣押 VS 定暫時狀態處分
請求標的 金錢請求或可演變為金錢請求者 有爭執之法律關係(非金錢請求)
聲請原因 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之虞 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反擔保撤銷 法律規定應於裁定記載准予反擔保 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6條,須有第536條第1項所列『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時,法院始得記載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非限於『極其特殊情事』。
💬假扣押著重「錢」的保全,定暫時狀態著重「現狀」與「法秩序」的維護。
🧠 記憶技巧:金錢假扣押、給付假處分、爭執定狀態;反擔保撤銷,定狀態最嚴格。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假扣押(金錢債權)」與「定暫時狀態處分(法律關係)」的適用前提;並誤以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亦可如假扣押般隨時以反擔保撤銷。
假扣押 假處分 保全程序之陳述意見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之保全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