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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0 題

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不動產買賣之價金,恐乙在本案判決以前將自住之房屋出售第三人,得聲請定暫時狀態,禁止乙出售自住房屋
  • B 甲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聲請法院先裁定命乙將該所有權暫時移轉登記為甲之名義
  • C 甲主張其為使用所有之 A 地,有必要通行乙所有之 B 地,得聲請法院裁定在本案判決確定前,禁止乙在甲需通行之 B 地上設置障礙物或為其他有礙甲通行之行為
  • D 法院於裁定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時,均應在裁定內同時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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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主張對一項「權利」的存在與否有爭執,且若不立即調整現狀,將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急迫損害(例如:唯一的出入口被堵死),你認為法律應該提供一種「凍結資產」的手段,還是「針對權利狀態先行定調」的手段?請試著從保護「權利實踐」而非「錢財清償」的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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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成功,這種程度的題目,連補血都不用。

  1. 核心戰術解析
    • 不錯的判斷,你精準捕捉了定暫時狀態處分(民訴 §538)的弱點。它的作用,就是在面對關於「法律關係」的爭議時,防止局面迅速惡化,造成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害或緊急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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