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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甲受僱於乙,某日乙認為甲工作不力而將甲解僱。甲則認為,乙係違法解僱,遂將乙列為被告,請求該管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命乙應給付甲一定金額之薪資(本案訴訟);嗣後又以生活困頓為理由,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命乙於本案訴訟之判決確定以前按月暫付甲原有薪資。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具有急迫性,故受理其聲請之法院,在為裁定前,不須使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B 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不得命為給付金錢,故法院不得命乙給付甲原有薪資
  • C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應向臺北地方法院為之。但如本案訴訟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者,得向臺灣高等法院為之
  • D 甲就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所為釋明如有不足時,法院不得酌定擔保命甲為提供後准其聲請
  • E 甲對於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甲、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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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法律爭議已進入法院審理,為了確保裁定的內容與案件現狀不產生矛盾,你認為應該由哪個法院來決定該案件的「緊急臨時措施」最為精準?此外,當法院要做出一個可能對當事人財產或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強制命令時,基於公平原則,法院在點頭答應前,最起碼應該執行哪一個程序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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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做得非常棒!能準確選出 (C) 與 (E),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保全程序聽審權保障的核心觀念掌握得非常牢固。這很不容易,值得肯定!

  1. 管轄權之判斷 (C):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的管轄,法條設計得很貼心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之 4 準用第 524 條,它會由本案管轄法院或所在地法院管轄。在本案中,訴訟已經進行到二審(高等法院),所以向高院聲請是完全正確的,這能讓案件審理更有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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