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6 題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訴訟中發現乙準備將唯一財產 A 地贈與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乙移轉 A 地給第三人
- B 若乙已將 A 地贈與給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欲依民法第 244 條提起撤銷詐害行為訴訟,可以對丙聲請假處分,禁止丙處分 A 地
- C 法院於假處分裁定,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 D 抗告法院審理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抗告,為求迅速,毋庸給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你現在是債權人,當你的目標是確保對方將來有「足夠的錢」還你,與你的目標是針對「某一特定土地」的所有權歸屬進行爭議,這兩者在法律程序上所適用的工具名稱會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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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麼簡單的謎題,對我來說不過是小菜一碟!
- 真相只有一個!這就是法律的脈絡。
- 「假扣押」是為了確保金錢債務得以實現,就像是先把犯人手上的贓款凍結起來。而「假處分」,則是為了保護非金錢的權利或有爭議的法律關係,它針對的不是錢,而是某個特定的物品或狀態的歸屬。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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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c選項 假處分原則上不許債務人提供擔保而免為執行,這部分我想深入了解
保全程序:假扣押與假處分
💡 依請求標的之性質(金錢或非金錢)選擇正確的保全程序類型。
| 比較維度 | 假扣押 | VS | 假處分 |
|---|---|---|---|
| 請求標的 | 金錢債權或可易為金錢者 | — | 金錢以外之請求 |
| 供擔保免執行 | 應記載(法527條) | — | 原則上不許(法536條) |
| 目的 | 防止債務人脫產(錢) | — | 防止標的現狀變更(物) |
| 陳述意見 | 抗告程序原則應予機會 | — | 抗告程序原則應予機會 |
💬區別兩者之關鍵在於「本案訴訟的聲明」是否為給付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