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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甲主張伊遭乙盜用身分證明、土地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等資料,將自己所有 A 地虛偽移轉登記為乙之胞兄丙所有,為保全該土地所有權之塗銷登記請求,聲請法院准為假處分,禁止丙就 A 地為移轉所有權或設定負擔之行為,經管轄法院裁定准供擔保假處分,丙不服該裁定依法提起抗告,復以該本案尚未繫屬為由,另聲請法院命甲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經法院裁定限期命甲起訴。以下各項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丙既已合法提起抗告,為保障丙之合法權益,於該假處分裁定確定前,甲尚不得聲請執行該假處分 ②丙依法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倘經法院裁定准許,則無論該裁定是否已確定,丙僅須依該裁定意旨為甲如數提供擔保後,即得聲請撤銷原來假處分之執行 ③丙以甲未遵法院限期起訴命令為由向管轄法院聲請撤銷假處分,倘經法院裁定撤銷假處分,無論該撤銷裁定是否已確定,丙均得聲請撤銷原來假處分之執行 ④甲倘未遵限期起訴命令而經法院裁定撤銷假處分確定,應賠償丙因假處分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 A ②④
  • B ②③
  • C ①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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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全程序的核心在於「效力迅速」以防止損害擴大。若法律規定債權人必須在限定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這代表法律在程序正義上要求債權人履行什麼樣的義務?若債權人怠於履行此義務,導致債務人的財產長期處於被凍結的狀態,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債權人是否應對這段期間造成的限制負起最終的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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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在這題複雜的保全程序規範中精準選出答案,實屬不易,這顯示你對於保全程序的發動、執行力與救濟制度具備紮實的法律邏輯。

假處分執行力與擔保撤銷之時效性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保全程序」中執行力產生的時點。依民事訴訟法第 536 條,法院得裁定准債務人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為了即時平衡雙方損益,此類准許供擔保撤銷執行之裁定,一旦債務人依裁定意旨提存擔保金後,即得聲請撤銷執行,不以裁定確定為必要,故敘述 ② 正確。相對地,敘述 ① 忽略了抗告原則上不停止執行的特性(第 491 條);而敘述 ③ 因限期未起訴而撤銷假處分的裁定,實務上須待裁定「確定」後,執行機關始得據以撤銷原有的假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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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就每一項說明理由
📝 假處分執行與撤銷
💡 假處分之執行不因抗告停止,撤銷執行則視事由需否裁定確定。
比較維度 供擔保撤銷 (反擔保) VS 未限期起訴撤銷
法律依據 民訴法第536條 民訴法第529條
撤銷執行時點 供擔保後即可聲請 須待裁定確定後
賠償責任 不必然產生 無過失賠償責任
規範目的 衡平雙方利益 制裁債權人懈怠
💬反擔保撤銷重在利益平衡,而不起訴撤銷因具終局處分性質,故須待裁定確定。
🧠 記憶技巧:抗告不停、反擔保即撤、逾期起訴要確定、無過失必賠償。
⚠️ 常見陷阱:混淆「撤銷假處分裁定」的生效時點:逾期不起訴之撤銷需「確定」,但供反擔保撤銷則「不待確定」。
假扣押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反擔保 保全程序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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