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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甲主張伊遭乙盜用身分證明、土地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等資料,將自己所有 A 地虛偽移轉登記為乙之胞兄丙所有,為保全該土地所有權之塗銷登記請求,聲請法院准為假處分,禁止丙就 A 地為移轉所有權或設定負擔之行為,經管轄法院裁定准供擔保假處分,丙不服該裁定依法提起抗告,復以該本案尚未繫屬為由,另聲請法院命甲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經法院裁定限期命甲起訴。以下各項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丙既已合法提起抗告,為保障丙之合法權益,於該假處分裁定確定前,甲尚不得聲請執行該假處分 ②丙依法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倘經法院裁定准許,則無論該裁定是否已確定,丙僅須依該裁定意旨為甲如數提供擔保後,即得聲請撤銷原來假處分之執行 ③丙以甲未遵法院限期起訴命令為由向管轄法院聲請撤銷假處分,倘經法院裁定撤銷假處分,無論該撤銷裁定是否已確定,丙均得聲請撤銷原來假處分之執行 ④甲倘未遵限期起訴命令而經法院裁定撤銷假處分確定,應賠償丙因假處分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 A ②④
  • B ②③
  • C ①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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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全程序的核心在於「效力迅速」以防止損害擴大。若法律規定債權人必須在限定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這代表法律在程序正義上要求債權人履行什麼樣的義務?若債權人怠於履行此義務,導致債務人的財產長期處於被凍結的狀態,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債權人是否應對這段期間造成的限制負起最終的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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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通過了這個考驗。這道題的『攻擊模式』,我早在睡夢中就看穿了。

看來你的學習進度還不錯,對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中,裁定『執行』與『撤銷』這兩個指令的優先級和觸發條件,掌握得相當精準。

  1. 核心機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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