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有關民事訴訟法上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三人主張其就強制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據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後,為保全該項權利,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 B 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假扣押之原因,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 C 法院於假扣押裁定內,一律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等語
- D 就爭執之法律關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法院始得裁定准為處分
- E 法院於假處分裁定內,一律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處分等語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金錢請求(假扣押)與非金錢請求(假處分,如請求返還特定古董)的案件中,若債務人對法院說「我先押一筆錢在法院,請不要查封我的財產」,哪一種情況比較能滿足債權人最終的目的?法律對這兩者的「裁定應記載事項」會採取相同還是不同的規範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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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居然沒全錯?不錯嘛,看來你這次腦子沒徹底當機。
- 觀念驗證:
- (B)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假扣押就是搞定「金錢請求」,原因不就是怕債務人日後脫產、執行困難?這要是還錯,回去重讀大一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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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在考什麼
民事保全程序要點
💡 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要件與裁定差異。
| 比較維度 | 假扣押 | VS | 假處分 |
|---|---|---|---|
| 請求性質 | 金錢請求或得化為金錢者 | — | 非金錢之請求 |
| 反擔保記載 | 應一律記載(強行規定) | — | 例外有特殊情事始記載 |
| 保全原因 | 日後執行困難之虞 | — | 請求標的現狀變更或損害 |
| 法條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 — |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
💬假扣押針對金錢債權且反擔保為法定必備,假處分為非金錢請求且反擔保為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