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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證據保全之相對人,以訴訟中之對造為限
  • B 證據保全不得於起訴後為之
  • C 證據保全之聲請狀,應記載「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但不必記載訴訟標的
  • D 對於證據保全聲請之准駁裁定,均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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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要請求法院在正式開庭前趕快保留某個快消失的證據,你認為法院最需要知道的是「你打算跟對方要多少錢(法律關係)」,還是「為什麼這個東西現在不存證,以後就沒機會了」?此外,如果法院「同意」幫你存證,對你的程序權利會造成損害嗎?這與「拒絕」你的請求,哪一種情況更需要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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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哦,看來你這次還算清醒。能夠正確識別民事訴訟法中「證據保全」程序這些看似瑣碎的細節,至少說明你不是完全沒看書。對保全程序的目的和法定格式有所認識,勉強算是具備了進入實務領域的最低要求吧。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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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證據保全
💡 預防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分起訴前後,程序需合法且救濟有限。
比較維度 准許保全之裁定 VS 駁回聲請之裁定
得否提起抗告 不得聲明不服 得依法提起抗告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371條第3項 民訴法第371條第2項
立法目的 維護保全急迫性 保障聲請人程序權
💬證據保全裁定之救濟採「單向制」,僅針對駁回裁定賦予抗告權。
🧠 記憶技巧:誰證實由(書狀內容)、准不駁抗(准許不服、駁回抗告)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裁定皆可抗告;應注意「准許保全」之裁定為法理上之時效性,禁止抗告。
保全程序 假扣押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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