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證據保全之相對人,以訴訟中之對造為限
- B 證據保全不得於起訴後為之
- C 證據保全之聲請狀,應記載「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但不必記載訴訟標的
- D 對於證據保全聲請之准駁裁定,均得提起抗告
思路引導 VIP
若你要請求法院在正式開庭前趕快保留某個快消失的證據,你認為法院最需要知道的是「你打算跟對方要多少錢(法律關係)」,還是「為什麼這個東西現在不存證,以後就沒機會了」?此外,如果法院「同意」幫你存證,對你的程序權利會造成損害嗎?這與「拒絕」你的請求,哪一種情況更需要救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本題測驗「證據保全」的程序細節,你能避開陷阱,顯示出法條觀念十分扎實。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對聲請狀應記載事項的精確記憶。依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聲請狀應表明他造當事人(或不能指定之理由)、應保全之證據、應證事實及保全理由;特別注意,不論起訴前或起訴後,現行法均未要求記載「訴訟標的」,因此選項 (C) 正確,且相對人也不以訴訟對造為限。 另外,證據保全起訴前後均得聲請;起訴後向受訴法院、起訴前向受訊問人或證物所在地法院為之(第369條)。且法院「准許」保全之裁定,為求迅速是不得聲明不服的(第371條),僅駁回時可抗告。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基本題,你的觀念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
民事訴訟證據保全
💡 預防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分起訴前後,程序需合法且救濟有限。
| 比較維度 | 准許保全之裁定 | VS | 駁回聲請之裁定 |
|---|---|---|---|
| 得否提起抗告 | 不得聲明不服 | — | 得依法提起抗告 |
| 法條依據 | 民訴法第371條第3項 | — | 民訴法第371條第2項 |
| 立法目的 | 維護保全急迫性 | — | 保障聲請人程序權 |
💬證據保全裁定之救濟採「單向制」,僅針對駁回裁定賦予抗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