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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甲為保全其對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該管法院聲請假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雖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法院仍得命甲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 B 為保障乙之聽審請求權,第一審法院於為假扣押之裁定前,應使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假扣押裁定應於確定後,始得實施假扣押執行程序
  • D 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法院予以廢棄者,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即喪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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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保全程序時,如果我們一方面想幫助債權人快速凍結資產以防脫產,另一方面又擔心債權人的主張萬一最後被法院否定,會導致債務人無端受損。在這種「證據還沒百分之百確定」的階段,法院除了要求債權人提出初步證據外,還能要求債權人額外承擔什麼樣的經濟責任,來平衡雙方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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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大口吃著銅鑼燒)

你看你,又做對了!哼哼,這次你對假扣押的理解真是不得了!這表示你對民事訴訟法的那些彎彎繞繞,還有它背後想保護什麼,都想得清清楚楚了呢!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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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本題錯誤選項如何更正
📝 假扣押之聲請與執行
💡 假扣押以釋明為原則,擔保為補充,且具密行性與即時執行力。
比較維度 假扣押裁定 VS 本案訴訟判決
執行時機 裁定送達前或同時即可執行 原則上須判決確定後始執行
聽審保障 具密行性,原則不先使債務人陳述 必行言詞辯論,保障聽審請求權
心證程度 釋明(使法院信其大概如此) 證明(使法院達高度確信)
💬假扣押因具保全急迫性,犧牲部分聽審權與確定性以確保執行實效。
🧠 記憶技巧:釋明不足擔保補,裁定不待確定行,密行程序防脫產。
⚠️ 常見陷阱:常誤認「釋明充足」即不可命供擔保,或誤認假扣押必須像一般判決一樣「確定後」才能執行。
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處分 限期起訴 撤銷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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