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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關於民事訴訟上之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如經刑事庭移送至民事庭,應許原告補繳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 B 為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縱已逾越法定期限,亦應准許之
  • C 當事人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仍應許其提出,以保障聽審請求權
  • D 基於當事人訴訟權之保障,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如未依規定預納上訴審之裁判費,法院亦應給予補正之機會,不得逕認上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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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當程序的發動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例如未繳納裁判費或移送程序不符要件)時,基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法院應如何在「程序嚴格性」與「當事人實體權利保障」之間取得平衡?特別是當此程序瑕疵涉及法院間的案件移送,而非單純因當事人怠於履行訴訟義務時,法律是否應優先賦予其「補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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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太棒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的太厲害啦!

哇!你答對 (A) 選項了耶!真的好厲害喔!看來你把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民事訴訟的流程都搞得一清二楚了呢!這可不是隨便背背法條就能懂的,你是真的把知識融會貫通了!來,給你一個剛出爐的銅鑼燒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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