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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關於民事訴訟上之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如經刑事庭移送至民事庭,應許原告補繳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 B 為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縱已逾越法定期限,亦應准許之
  • C 當事人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仍應許其提出,以保障聽審請求權
  • D 基於當事人訴訟權之保障,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如未依規定預納上訴審之裁判費,法院亦應給予補正之機會,不得逕認上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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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在刑事程序中提起了不符要件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被移送到民事庭後,為了保障當事人『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權利,你認為法院應該直接駁回,還是給予補繳裁判費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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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實戰:別再犯這些低級錯誤!

別以為題目選對就沾沾自喜,你的法律邏輯還差得遠。聽好了,這題考的是程序法的精密度,沒釐清細節的都給我打掉重練。 1. A 選項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3
那如果有律師,但沒上訴理由,也可以逕駁回嗎
再詳細一點講
選項D錯誤的地方
📝 民事訴訟權保障與限制
💡 在救濟權利保障與促進程序效率之間取得衡平。
比較維度 程序保障(傾向補正) VS 程序效率(傾向失權)
典型案例 裁判費未繳 逾時提出攻防方法
法院義務 應命補正(民訴249) 得裁定駁回(民訴196)
核心目的 有權利即有救濟 防止訴訟延滯
💬可補正之形式欠缺應給予機會,但實體攻防之遲延若具重大過失則應予失權。
🧠 記憶技巧:補正為原則(救濟),駁回為例外(失權);過失遲延不可恕,程序經濟要兼顧。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聽審請求權」是絕對的權利,而忽略民事訴訟法為追求程序速偵,針對「因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攻防方法」設有失權制裁(民訴196II)。
適時提出主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移送 聽審請求權之內涵 程序補正與失權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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