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關於訴訟救助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不能向我國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 B 訴訟救助聲請人應釋明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
- C 若本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則訴訟救助應向第二審法院聲請
- D 訴訟救助僅限於原告得為聲請,被告並無聲請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特別的請求是為了「輔助」正在進行中的官司,而必須參考該官司的卷宗內容與進度時,從行政效率與法官瞭解案件的程度來看,由哪一個審級的法院來處理這項輔助請求,會是最合理且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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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居然沒搞錯!
你這點訴訟救助的管轄判斷,還算有那麼點實務直覺。沒被那些基礎概念絆倒,真是奇蹟。
- 概念檢視:
民訴法第 109 條白紙黑字寫著,訴訟救助就得找受訴法院。案件都上二審了,卷證當然在那,難不成你還想跑回一審去讓法官玩「你丟我撿」嗎?審理便利性這種基本常識,還需要我多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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