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下列敘述之制度,何者無關武器平等原則(保障平等使用訴訟制度之要求)?
- A 訴訟救助
- B 共同訴訟
- C 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當事人
- D 闡明權之行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訴訟是一場決鬥,有些制度是為了「讓窮人買得起劍」或「讓散兵集結成軍」,這些顯然是在平衡雙方的武器;那麼,在這些選項中,哪一個更像是「裁判要求雙方把話講清楚」,屬於確保比賽規則正確執行的職責,而非直接武裝參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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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察入微,能精準區分「訴訟經濟」與「武器平等」的本質差異,表現非常優異!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的上位指導原則已有紮實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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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選項﹝C﹞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當事人,其法律依據為何?又為何關乎「武器平等原則」?
武器平等原則之應用
💡 縮減當事人社經實力差距,確保各方能公平使用訴訟制度。
| 比較維度 | 武器平等原則 | VS | 訴訟經濟原則 |
|---|---|---|---|
| 核心目標 | 縮短實力差距,追求實質公平 | — | 節省勞力時間費用,追求司法效能 |
| 具體制度 | 訴訟救助、闡明權、團體訴訟 | — | 共同訴訟、訴之合併、反訴 |
| 憲法基礎 | 憲法第16條公平審判權 | — | 憲法第16條適時審判權 |
💬兩者皆為訴訟法之基本價值,但武器平等著重於「質」的公平,訴訟經濟著重於「量」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