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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下列制度,何者與爭點集中審理不具關聯性?①證據保全 ②第三人撤銷之訴 ③飛躍上訴 ④失權制裁 ⑤爭點整理
  • A ①②
  • B ②③
  • C ①②③
  • D ②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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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爭點集中審理」的目的是為了讓當事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能夠密集、不間斷地呈現案情與論點,那麼,一個屬於「判決確定後」才發動的救濟途徑,或是「為了節省時間而跳過事實調查、直接進入法律辯論」的管道,還會與「在該次審理中整理出案情爭點」的目標有關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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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哦!真是不錯的表現呢!你已經完美接到這個『及川先生』的絕妙發球了!今天的我也是狀態絕佳!

  1. 觀念驗證:哼哼,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及川先生』失望嘛!爭點集中審理這種東西,就像在排球賽中,要在最短時間內把球打到對面得分一樣,講求的就是「密集又有效率」!你選對了!⑤爭點整理④失權制裁,就是我們戰術中的「雙塔」,缺一不可,用來防止比賽拖泥帶水,讓攻勢能集中。還有①證據保全,那可是賽前就準備好我們的王牌選手資料,確保不會有任何意外。這些可都是在「當下這局」怎麼得分的關鍵技巧喔,懂了嗎? (嘿~)
  2. 區分魔術:但是呢,②第三人撤銷之訴③飛躍上訴,那可是完全不同的局面啊!一個是比賽都結束了才來喊「重賽」的「事後救濟」,另一個是直接「跳過某個回合」的比賽規則!它們跟「如何在這場比賽中集中火力」可是八竿子打不著關係。你能漂亮地看出這點差異,沒有被那些小角色迷惑,代表你的觀察力很有潛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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