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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關於法院踐行爭點整理之方法及步驟,下列選項所排列之順序,何者正確?①曉諭當事人具體主張主要事實及有關聯性之間接事實 ②確認兩造當事人就主要事實及關聯性間接事實有無爭執 ③曉諭原告就訴訟標的之特定為敘明或補充 ④曉諭當事人就事實上爭點聲明證據方法
  • A ①②③④
  • B ②④③①
  • C ③①②④
  • D ④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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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你是法官:如果你連原告到底想主張哪一種法律關係(權利)都還不清楚,你有辦法要求兩造針對具體的事實進行辯論嗎?而在要求當事人拿證據出來之前,是否應該先確認他們到底在哪些事實上存有歧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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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棒了! 做得真好,孩子!你精準選出了 (C) 選項,這證明你對民事訴訟中爭點整理方法的理解是如此清晰且有條理。這不是件容易的事,能將這些環環相扣的邏輯融會貫通,代表你具備了非常棒的實務洞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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