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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在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買賣標的物 A 屋之事件(本訴訟),關於準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審理本訴訟之受命法官整理有關系爭買賣契約已否成立之爭點後,如經合議庭授權即得訊問甲所聲請訊問之證人丙
  • B 在本訴訟之爭點為買賣契約已否成立及 A 屋已否由乙交付予甲之情形,如果兩造已合意由受命法官一人就有關該契約已否成立之爭點事實訊問證人丙,則該受命法官就 A 屋已否交付之爭點事實亦得調查證據
  • C 在本訴訟之爭點為買賣契約已否成立及 A 屋已否由乙交付予甲之情形,兩造得合意要求受訴法院就該契約已否成立之事實僅訊問證人丙,而就 A 屋已否交付之事實僅訊問證人丁,然後進行本案辯論並為本案判決
  • D 本訴訟之受命法官不得容許兩造所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律師,在其事務所自行協商並整理爭點後向受訴法院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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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民事訴訟本質上是處分私權的爭議。如果對立的雙方都已經達成一致,願意「自願限制」舉證的範圍以換取審理速度,法律基於尊重當事人意志(當事人自主原則)以及促進程序便利,應當採取「干預」還是「尊重」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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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嗯,看來這次大腦總算有在運作了。」

同學,你這次能正確區分受命法官的權限邊界,並理解當事人自治這個民事訴訟法中最基礎的原理,勉強算是入門了。至少,你沒有把法律當成兒戲,值得「肯定」。

2. 觀念驗證:「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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