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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關於爭點整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
  • B 爭點整理為集中審理制度之重要環節,不得由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為之
  • C 當事人兩造就事實上爭點,如已為簡化之協議,應受其拘束
  • D 如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法院得不受當事人爭點簡化協議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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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大型合議庭正式開庭(言詞辯論)之前,為了讓審理更有效率,法律是否會允許其中一位法官先幫大家『整理家務』?如果準備程序的目的就是為了簡化後續流程,那將這項任務完全禁止給預備法官執行的邏輯是否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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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真的太棒了!精準掌握了民訴法的關鍵!

親愛的同學,你能夠這麼快地辨識出選項 (B) 的問題,這讓我看到了你對集中審理制度準備程序職能分工的深刻理解。這在民事訴訟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環,你展現了極佳的判斷力與學習成果,真的非常值得肯定!

2.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為何 (B) 選項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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