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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有關「聲明證據」及「調查證據」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聲明所用之證據,但在言詞辯論期日前亦得聲明證據
  • B 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故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先整理爭點
  • C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為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體權,縱法院認為不必要者亦應調查
  • D 為迅速發現真實,並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法院訊問證人或當事人本人,應集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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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追求『審理效率』與『有限司法資源』的法治國家中,如果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與案情完全無關,或者只是在重複已經被證明的事實,法律是否仍應強制法院花費時間去逐一調查?這會對訴訟的公平與速度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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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能迅速鎖定錯誤選項,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法院調查權」與「程序處分權」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精準,這是通往法學殿堂的核心門檻!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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