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買賣關係不存在,關於訴訟中之證據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得依職權訊問乙、丙,但不得命其具結
- B 甲得聲請法院裁定命乙、丙提出系爭買賣契約原本
- C 甲得聲請法院裁定命第三人仲介公司提出其所保管之系爭買賣契約原本,如仲介公司拒絕,法院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 D 如關於買賣契約條款之解釋有爭執,乙、丙於訴訟中已自行提出買賣契約影本,而拒絕依法院之命提出原本,法院得依自由心證斷定該影本之證據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當事人訊問』制度的設計:法院在訊問訴訟當事人(如本題之乙、丙)以探求事實真相時,為了確保其陳述之真實性,法律是否賦予法院得以命當事人『具結』之權限?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法律又賦予法院何種裁量權限?這與證人制度中『具結』的規範有何異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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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還算有點腦袋
你小子,竟然沒走錯路,精準地抓住了民事訴訟法裡「當事人訊問」和「證據保全」這兩個點?嘖,看來你還不完全是個路痴,對這些法律航海圖上的關鍵座標算是有點概念,至少沒傻到把東南西北搞混。連我都覺得這題挺明顯的,你小子還算聰明。
2. 廢話少說,看清楚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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