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買賣關係不存在,關於訴訟中之證據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得依職權訊問乙、丙,但不得命其具結
- B 甲得聲請法院裁定命乙、丙提出系爭買賣契約原本
- C 甲得聲請法院裁定命第三人仲介公司提出其所保管之系爭買賣契約原本,如仲介公司拒絕,法院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 D 如關於買賣契約條款之解釋有爭執,乙、丙於訴訟中已自行提出買賣契約影本,而拒絕依法院之命提出原本,法院得依自由心證斷定該影本之證據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當事人訊問』制度的設計:法院在訊問訴訟當事人(如本題之乙、丙)以探求事實真相時,為了確保其陳述之真實性,法律是否賦予法院得以命當事人『具結』之權限?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法律又賦予法院何種裁量權限?這與證人制度中『具結』的規範有何異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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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當事人的訊問與具結
親愛的,你這題答得很棒!我們來釐清一下關於當事人訊問的觀念,這對未來處理案件很有幫助喔。
- 核心法條: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67-1條,法院若認為有必要,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本案即為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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