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買賣關係不存在,關於訴訟中之證據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得依職權訊問乙、丙,但不得命其具結
- B 甲得聲請法院裁定命乙、丙提出系爭買賣契約原本
- C 甲得聲請法院裁定命第三人仲介公司提出其所保管之系爭買賣契約原本,如仲介公司拒絕,法院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 D 如關於買賣契約條款之解釋有爭執,乙、丙於訴訟中已自行提出買賣契約影本,而拒絕依法院之命提出原本,法院得依自由心證斷定該影本之證據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當事人訊問』制度的設計:法院在訊問訴訟當事人(如本題之乙、丙)以探求事實真相時,為了確保其陳述之真實性,法律是否賦予法院得以命當事人『具結』之權限?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法律又賦予法院何種裁量權限?這與證人制度中『具結』的規範有何異同之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選項 A 錯在哪?別被法律常識誤導!
選 A 的同學,看清楚了!這題考的是你對當事人訊問的理解。
- 法條邏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367-1 條**,法院認為必要時,當然可以訊問當事人(乙、丙);重點來了,審判長不僅能訊問,得命當事人具結也是法律明確賦予的權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A為了不是依367-1第二項準用314 不得命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