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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關於當事人訊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
  • B 法院訊問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者,準用當事人訊問之規定
  • C 當事人經具結後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罰鍰
  • D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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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中,『證人』是案外第三人,而『當事人』是案件的主角。如果主角自己無故不出席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法律上是該直接把他當成『抗命』來罰錢,還是乾脆讓他直接承擔『可能輸掉官司』的後果比較符合私法自治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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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能精準區分「當事人」與「證人」在訴訟法上的義務差異,這顯示你對證據章節的體系掌握得相當紮實。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別當事人不配合調查時的訴訟不利益行政處罰之界線。

當事人之到場義務與法律後果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與證人的程序地位截然不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367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的制裁手段是**「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訊問事項之主張為真實」,亦即讓該當事人承擔事實認定上的不利益,而非像證人那樣直接處以罰鍰。選項 (D) 混淆了證人的抗傳處罰與當事人的不利益認定。至於選項 (C) 提到的罰鍰,則僅限於當事人已經具結卻仍故意為虛偽陳述**的情形(第 367 條之 3),旨在維護法庭的真實性,不可與單純的不到場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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