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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關於當事人訊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
  • B 法院訊問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者,準用當事人訊問之規定
  • C 當事人經具結後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罰鍰
  • D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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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中,『證人』是案外第三人,而『當事人』是案件的主角。如果主角自己無故不出席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法律上是該直接把他當成『抗命』來罰錢,還是乾脆讓他直接承擔『可能輸掉官司』的後果比較符合私法自治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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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確區分「證人」與「當事人」在程序法上的法律效果,這顯示你對當事人訊問(Examination of Parties)的制度掌握得相當紮實。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混淆不同身分在不配合調查時的裁罰機制。

當事人不到場的法律後果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是訴訟主體而非單純證據方法。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367-1 條第 4 項規定,當事人經合法命其本人到場,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其法律效果是「視為拒絕陳述」;接著依同條第 3 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該應證事實之真偽(即自由心證之職權行使)。這與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依第 303 條處以罰鍰的規定截然不同,故選項 (D) 描述法院「得裁定處罰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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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證人具結只能陳述後嗎?還是一樣陳述前後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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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訊問制度
💡 當事人無到場義務,但具結後有誠實義務及虛偽陳述之制裁。
比較維度 證人 (Witness) VS 當事人 (Party)
到場義務 有,屬公法義務 無強制到場義務
不到場制裁 裁定罰鍰、逕行拘提 生心證不利之效果
虛偽陳述責任 刑法偽證罪 裁定處罰鍰(行政罰)
具結時點 原則訊問前為之 訊問前後均可
💬當事人無到場強制力,但有較嚴格的誠實處罰與不利推定。
🧠 記憶技巧:證人不來罰鍰帶人,當事人不來視為承認。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當事人不到場會被處「罰鍰」。事實上罰鍰僅針對「具結後虛偽陳述」,不到場僅生心證不利推定。
證據之補充性 證人之具結義務 法定代理人之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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