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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關於鑑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鑑定人由法院選任
  • B 鑑定人不得拘提
  • C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對鑑定人為必要之發問
  • D 當事人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為由,聲明拒卻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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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允許當事人『拒卻(拒絕)』某位由法院選任的專家,其核心目的究竟是為了防止專家『知道太多案情細節』,還是為了防止專家與當事人之間存在『足以影響公正判斷的私人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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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鑑定之錯誤敘述,選項D的敘述與法律規定不符,故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0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為陳述或報告後,不得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雖然當事人可以依法拒卻鑑定人,但法律特別設立但書,明定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作為拒卻之原因,因此選項D稱當事人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為由聲明拒卻鑑定人,顯然違背法條明文規定,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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