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關於鑑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鑑定人由法院選任
- B 鑑定人不得拘提
- C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對鑑定人為必要之發問
- D 當事人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為由,聲明拒卻鑑定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允許當事人『拒卻(拒絕)』某位由法院選任的專家,其核心目的究竟是為了防止專家『知道太多案情細節』,還是為了防止專家與當事人之間存在『足以影響公正判斷的私人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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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著大哈欠)啊?剛睡醒就看見這題。這還不簡單?你答對了,看來不需要我這路痴帶路也找得到方向嘛。
鑑定人拒卻的陷阱
關於選項 (D) 的法律瑕疵,你選得沒錯。關鍵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的規定。雖然當事人可以聲請法官迴避的理由來拒卻鑑定人,但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這傢伙以前當過證人或鑑定人,反而更了解案情,這才不是拒絕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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