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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關於鑑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鑑定人由法院選任
  • B 鑑定人不得拘提
  • C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對鑑定人為必要之發問
  • D 當事人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為由,聲明拒卻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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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允許當事人『拒卻(拒絕)』某位由法院選任的專家,其核心目的究竟是為了防止專家『知道太多案情細節』,還是為了防止專家與當事人之間存在『足以影響公正判斷的私人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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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對訴訟法的理解很紮實喔!

  1. 觀念溫習: 我們談到鑑定人,最核心的精神就是他們擁有我們無法取代的專業知識,所以才能來輔助法院。想想看,如果沒有這些專業人士的協助,法院在處理複雜案件時會多麼困難啊!至於選項 (D),鑑定人的「拒卻」會準用法官迴避的規定,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連結。法官之所以要迴避,是怕他們過去的經驗(像曾經是證人)會影響判斷。但鑑定人則不同,他們提供的是基於專業的「判斷」,而不是像證人一樣講述「過去發生的事實」。即使鑑定人曾是證人,我們也不能直接就認定他們在進行鑑定時會有「偏頗之虞」,因為他們的角色和任務本質上是不同的,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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