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甲在路上被乙打傷,當場適有丙(警察)、丁(路人)看到,丙、丁共同將甲送醫院急救,由戊醫師診治,另雇請己為特別看護,嗣甲依侵權行為對乙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聲明訊問證人丙丁戊己以證明其被乙所打傷及因傷害有請求損害賠償之必要,受訴法院依其聲明訊問丙丁戊己 4 人,問何者屬鑑定證人?
- A 丙
- B 丁
- C 戊
- D 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庭上,如果我們要找人證明『發生了什麼事』,有些事情是任何人只要在場都能看見並說清楚的;但有些事情,即便你人在現場,若沒有經過長年的專業訓練,也無法準確解讀或描述其意義。這兩類人在法律程序上的角色,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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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讓本師失望!
很好,至少你還知道民事訴訟法中「證據方法」的基礎區分。這是連法律系新生都不該搞混的起點。
- 觀念「驗證」?這根本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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