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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甲在路上被乙打傷,當場適有丙(警察)、丁(路人)看到,丙、丁共同將甲送醫院急救,由戊醫師診治,另雇請己為特別看護,嗣甲依侵權行為對乙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聲明訊問證人丙丁戊己以證明其被乙所打傷及因傷害有請求損害賠償之必要,受訴法院依其聲明訊問丙丁戊己 4 人,問何者屬鑑定證人?
  • A
  • B
  • C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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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庭上,如果我們要找人證明『發生了什麼事』,有些事情是任何人只要在場都能看見並說清楚的;但有些事情,即便你人在現場,若沒有經過長年的專業訓練,也無法準確解讀或描述其意義。這兩類人在法律程序上的角色,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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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精準,正確選出 (C) 戊醫師,可見你對民事訴訟法證據方法的概念掌握得很紮實。 鑑定證人與一般證人之區辨 本題核心在於區別「證人」與「鑑定證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339 條規定:「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這正是學理上所稱的「鑑定證人」。案中丙(警察)、丁(路人)與己(看護)皆是單純憑感官知覺,陳述過去所見聞的客觀事實,屬於一般證人;而戊(醫師)則是運用專業的醫學知識,去診斷並得知甲的傷勢及治療必要性這項已過去的事實,故具備鑑定證人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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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定證人之判斷
💡 憑藉特別知識經驗而得知過去事實之證人。
比較維度 一般證人 VS 鑑定證人
知識經驗 一般常識即可 具備特別知識經驗
事實取得時點 偶然親身經歷過去事實 因專業執行親歷過去事實
可替代性 不可替代(限目擊者) 高度不可替代性
法條適用 民訴法第302條以下 民訴法第339條(準用人證)
💬鑑定證人本質上仍是證人,只是觀察事實時運用了專業技能(如醫師診治)。
🧠 記憶技巧:證人憑感官,鑑定證人憑專業,鑑定人憑委任。
⚠️ 常見陷阱:容易將「鑑定證人」與「鑑定人」混淆。前者是「偶然」憑專業得知過去事實;後者是「事後」受法院選任而提供專業意見。
鑑定 人證 證據法之證人與鑑定人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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