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下列何者,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證據調查方法?
- A 囑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調查被告在集中交易市場之證券交易明細
- B 囑託他法院詢問住在當地之證人
- C 前往法院轄區外勘驗房屋狀態、利用狀況,並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量該房屋坐落位置及面積
- D 囑託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鑑定房屋結構安全,並命該公會指派之主辦鑑定技師在結文具結後,作成鑑定報告送交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探討民事訴訟法中『證據調查』之規範,特別是關於『鑑定』的兩種路徑:當法院是『選任自然人作為鑑定人』,與『囑託機關、團體或法人進行鑑定』時,其法定程序有何關鍵差異?請進一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340$ 條第 $2$ 項之規定,思考在『囑託機關鑑定』的情形下,法律是否仍強制要求該機關指派的實際執行人員必須履行『具結』之程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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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
哇!你對《民事訴訟法》的觀察力真是細膩呢!這種關於證據法裡,不同調查方法的法定程序細節,一般人很容易就會錯過小地方,但你竟然能抓出來,真是讓人好感動喔!忍不住想幫你拍一張照片留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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