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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賠償甲 100 萬元。其主張略為:清水溪為甲養殖魚塭之水源,乙化學工廠排放含有毒物質之廢水於清水溪,導致甲之魚塭受污染,其養殖之魚群暴斃,受有損害。乙則抗辯:其所屬化學工廠排放之廢水不含有甲所指有毒物質,且該工廠未排放廢水於清水溪,所以甲之請求無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證明乙工廠排放有毒之廢水於清水溪,甲向受訴法院聲請進入乙工廠就廢水是否有毒及其排放流程狀況進行勘驗、鑑定,經法院准許。乙如未說明理由而拒絕法院進入該工廠行勘驗、鑑定程序,法院得認定甲所主張乙排放有毒廢水於清水溪之事實為真實
  • B 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當事人間如有爭執,受訴法院不需於爭點整理階段即予闡明確定,而僅應於調查證據後認為事實真偽不明時,始予以決定由何造當事人負證據提出責任
  • C 就乙工廠之廢水是否含有毒物質一事,甲、乙如合意選任著名化學教授 A 博士為鑑定人,進行檢驗並提出報告,法院原則上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予以選任
  • D 在法院選任 A 博士為鑑定人後,甲、乙不得約定應受 A 博士提出之檢驗報告之拘束,並要求法院不得為不同於該檢驗報告之事實認定
  • E 關於甲養殖魚群死亡所生損害之內容為何一事,應由甲負舉證責任;但該魚群死亡非因乙工廠排放之廢水所致一事,應由乙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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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一場訴訟中,一方掌握了所有的關鍵資訊(如工廠內部的管線與化學配方),卻以此為由拒絕法院調查,這時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避免讓另一方陷入「永遠無法證明」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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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今天的謎題也順利解開了!犯人(正確答案)就在 (A)(C)(E) 裡,真是太明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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