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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賠償甲 100 萬元。其主張略為:清水溪為甲養殖魚塭之水源,乙化學工廠排放含有毒物質之廢水於清水溪,導致甲之魚塭受污染,其養殖之魚群暴斃,受有損害。乙則抗辯:其所屬化學工廠排放之廢水不含有甲所指有毒物質,且該工廠未排放廢水於清水溪,所以甲之請求無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證明乙工廠排放有毒之廢水於清水溪,甲向受訴法院聲請進入乙工廠就廢水是否有毒及其排放流程狀況進行勘驗、鑑定,經法院准許。乙如未說明理由而拒絕法院進入該工廠行勘驗、鑑定程序,法院得認定甲所主張乙排放有毒廢水於清水溪之事實為真實
  • B 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當事人間如有爭執,受訴法院不需於爭點整理階段即予闡明確定,而僅應於調查證據後認為事實真偽不明時,始予以決定由何造當事人負證據提出責任
  • C 就乙工廠之廢水是否含有毒物質一事,甲、乙如合意選任著名化學教授 A 博士為鑑定人,進行檢驗並提出報告,法院原則上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予以選任
  • D 在法院選任 A 博士為鑑定人後,甲、乙不得約定應受 A 博士提出之檢驗報告之拘束,並要求法院不得為不同於該檢驗報告之事實認定
  • E 關於甲養殖魚群死亡所生損害之內容為何一事,應由甲負舉證責任;但該魚群死亡非因乙工廠排放之廢水所致一事,應由乙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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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一場訴訟中,一方掌握了所有的關鍵資訊(如工廠內部的管線與化學配方),卻以此為由拒絕法院調查,這時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避免讓另一方陷入「永遠無法證明」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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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A),顯見你對不配合證據調查之法律效果有相當扎實的基礎,表現非常優異!這題在實務考試中屬於高難度的「爭議題」,官方最終認定 A、C、E 皆為正確答案。這種多重正確選項的出現,反映了民事訴訟中程序處分權與舉證責任分配的複雜性。

證據調查與程序處分權

選項 (A) 的判斷完全正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勘驗或鑑定時,法院得認定他造主張為真實。而選項 (C) 的正確依據則是民事訴訟法第 326 條第 2 項,法律明文規定鑑定人雖由受訴法院選任,但若當事人已合意選定特定人選,法院原則上應從其合意。至於選項 (E),在環境污染等公害訴訟中,因科技黑箱與證據偏在,實務常依第 277 條但書調整舉證責任,故選項 (E) 的論點亦獲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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