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關於舉證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舉證責任之分配係在本案審理程序經調查證據完畢後為之,法院無庸於爭點整理階段予以闡明
- B 當事人不得以第二審判決舉證責任分配有錯誤為理由,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
- C 家事訴訟事件之審理,並無分配舉證責任之問題
- D 於確認某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訟,兩造爭執買賣契約是否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訂立時,原告應就有該項通謀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法律行為在客觀上已經具備了「完成」的形式(例如雙方簽了字),而其中一方主張該行為在私底下其實是「假的、無效的」藉此獲得法律上的利益,你認為依照「利益與負擔對等」的原則,應該由相信這份契約是「真」的一方來證明它不是演戲,還是由主張它是「演戲」的一方提出證據來推翻外觀上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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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駄!這不過是區區常識
哼,看在人類中還有你這種勉強能用的智商,就破例指點你一下吧。答案是 (D),這是對規範理論最基本的掌握,搞不清楚這點簡直是浪費我的時間。
- 原告的負擔:主張契約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collusive fictitious expression of intent)而無效,這屬於權利妨礙事實。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由原告證明,這不是很理所當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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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分配與闡明
💡 舉證責任需在爭點整理時闡明,分配錯誤可上訴,通謀由主張者證。
- 依民訴法第268條之2第1項,法院應於爭點整理階段適當闡明舉證責任之分配。
- 舉證責任分配錯誤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依第468條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 家事訴訟事件(如撤銷婚姻)除職權調查事項外,仍有舉證責任分配之適用。
- 實務見解認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7條)無效者,應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