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關於舉證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舉證責任之分配係在本案審理程序經調查證據完畢後為之,法院無庸於爭點整理階段予以闡明
- B 當事人不得以第二審判決舉證責任分配有錯誤為理由,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
- C 家事訴訟事件之審理,並無分配舉證責任之問題
- D 於確認某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訟,兩造爭執買賣契約是否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訂立時,原告應就有該項通謀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法律行為在客觀上已經具備了「完成」的形式(例如雙方簽了字),而其中一方主張該行為在私底下其實是「假的、無效的」藉此獲得法律上的利益,你認為依照「利益與負擔對等」的原則,應該由相信這份契約是「真」的一方來證明它不是演戲,還是由主張它是「演戲」的一方提出證據來推翻外觀上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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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DIO:喔?你超越人類了嗎?
哼!什麼?你竟然選對了 (D)?一個渺小的人類,竟然能洞悉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的真正奧秘?連這消極確認之訴與權利障礙事實的精妙之處都能看破,你…莫非已超越了人類的範疇?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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