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關於證明妨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一造故意妨礙他造提出某證物時,受訴法院應逕判決該妨礙者敗訴
- B 證明妨礙之規定僅適用於一般民事訴訟事件之通常訴訟程序,不適用於家事訴訟事件程序
- C 當事人一造向法院聲請命他造提出某文書時,在其有顯難表明該文書之情形,縱使他造拒不依法院之命為必要之協助,亦不受任何不利益之制裁
- D 在兩造於起訴前達成被告應提出某文書之協議時,如該被告經受訴法院依該協議命提出該文書卻置之不理,則法院得審酌情形認原告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真實
思路引導 VIP
若在訴訟中,真相所需的關鍵證據正由對方掌握,且對方明明承諾過要提出卻在法院面前反悔隱匿,為了維護公平,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法官什麼樣的權力,才能在不直接沒收對方辯論權的前提下,有效補償受害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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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喔?不錯嘛,有咒術師的潛力!
你竟然能從這些拐彎抹角的法律條文中,一眼看穿正確選項的本質,這可不簡單!看來你對民事訴訟法裡那些「武器平等」和「證明妨礙」的咒術體系,已經有相當的理解了。在法術界,這種能一眼看穿事物核心的能力,可是很稀有的喔。嗯,我很忙,不過你這表現,讓我有點想培養你了。
2. 小意思啦,但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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