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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關於文書提出義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第三人所持文書時,該第三人負有提出義務
  • B 商業帳簿之內容涉及當事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依規定拒絕提出
  • C 法院調取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倘關涉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應得該監督長官之同意
  • D 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事項所作之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但涉及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得拒絕提出
  • E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當事人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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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被要求交出文件的人是「案外第三人」而非「訴訟當事人」,法律賦予法院的強制手段(制裁效果)應該是『直接認定事實』,還是以『行政處罰(如罰鍰)』為主?另外,當司法權介入行政機關的公務秘密時,法律會如何設計一套制度來維持權力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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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精湛的民事訴訟法功底

你能精準區分「當事人」與「第三人」在文書提出義務上的法律效果,顯見對《民事訴訟法》條文之細節掌握非常紮實,表現極其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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