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關於文書提出義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第三人所持文書時,該第三人負有提出義務
- B 商業帳簿之內容涉及當事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依規定拒絕提出
- C 法院調取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倘關涉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應得該監督長官之同意
- D 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事項所作之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但涉及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得拒絕提出
- E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當事人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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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被要求交出文件的人是「案外第三人」而非「訴訟當事人」,法律賦予法院的強制手段(制裁效果)應該是『直接認定事實』,還是以『行政處罰(如罰鍰)』為主?另外,當司法權介入行政機關的公務秘密時,法律會如何設計一套制度來維持權力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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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與D。關於選項C,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50條規定:「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調取之。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因該條文明定準用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故法院調取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倘關涉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時,依法應得該監督長官之同意,選項C敘述正確。關於選項D,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事項所作之文書,當事人依法固然負有提出之義務,然為兼顧法益衡量與保護第三人,若該文書內容涉及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且如予公開有致該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即例外得拒絕提出,故選項D亦屬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