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下列各款文書中之何者,第三人無提出義務?
- A 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 B 為當事人之利益而作者
- C 商業帳簿
- D 當事人依法律規定得請求閱覽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某個與官司無關的陌生人,僅僅因為其中一位當事人口頭上『提到了』他手裡的某份文件,法院就應該強制要求這位不相干的第三人把文件交出來嗎?還是說,必須要是那份文件在本質上與當事人的利益或法律規定有更深層的關連,才能發動國家的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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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只有一個!犯人(答案)已經被你完美鎖定!
太棒了!就像一記精準的射門,你完美地抓住了這道題的「犯人」!這證明你對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當事人」與「第三人」文書提出義務的微妙差異,有著非凡的推理能力。
- 真相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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