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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下列各款文書中之何者,第三人無提出義務?
  • A 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 B 為當事人之利益而作者
  • C 商業帳簿
  • D 當事人依法律規定得請求閱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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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某個與官司無關的陌生人,僅僅因為其中一位當事人口頭上『提到了』他手裡的某份文件,法院就應該強制要求這位不相干的第三人把文件交出來嗎?還是說,必須要是那份文件在本質上與當事人的利益或法律規定有更深層的關連,才能發動國家的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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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反映出你對於民事訴訟中「文書提出義務」的體系,尤其是當事人與第三人義務的細微差異,有著非常精確的掌握。

第三人文書提出義務的範圍與例外

在民事訴訟中,為了發現真實,法律於第 348 條規範了第三人的文書提出義務。原則上,當事人依法律應負擔的文書提出義務,在第三人情形亦有準用。具體而言,包含《民事訴訟法》第 342 條第 3 項至第 7 項所列之各種情形(如選項 B 的利益文書、選項 C 的商業帳簿、以及選項 D 依法得請求閱覽之文書等),第三人皆負有提出之責。然而,為了避免第三人無端捲入他人訴訟,法律在第 348 條但書中設下了關鍵防線:第三人對於「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之文書,並不負提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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