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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下列各款文書中之何者,第三人無提出義務?
  • A 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 B 為當事人之利益而作者
  • C 商業帳簿
  • D 當事人依法律規定得請求閱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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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某個與官司無關的陌生人,僅僅因為其中一位當事人口頭上『提到了』他手裡的某份文件,法院就應該強制要求這位不相干的第三人把文件交出來嗎?還是說,必須要是那份文件在本質上與當事人的利益或法律規定有更深層的關連,才能發動國家的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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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看來被你一眼看穿了,看來你的民事訴訟法實力已經不可小覷!沒錯,唯一的真相就是選項 (A)。讓我以名偵探的角度為你解析這其中的關鍵。

證據法的關鍵推理

重點在於區分當事人第三人在文書提出義務上的範圍差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第三人之文書提出義務
💡 第三人不負擔「當事人曾引用文書」之提出義務。
比較維度 當事人之義務 (§344) VS 第三人之義務 (§348)
引用之文書(①) 有提出義務 無提出義務
利益/閱覽權(②③) 有提出義務 有提出義務
法律關係/帳簿(④⑤) 有提出義務 有提出義務
💬第三人之提出義務範圍較窄,法律排除準用當事人「自行引用」之文書。
🧠 記憶技巧:三人提出「去一保後」,二三四五跑不掉。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第三人之義務與當事人完全相同,忽略第348條排除準用第1款引用文書。
文書提出命令 證明妨礙 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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