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下列事項,何者應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 A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者
- B 法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
- C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自認者
- D 法院就其所不知之外國法規認無必要依職權調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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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庭上,當法官面對一份連他自己都無法查證、且不屬於本國法律體系的規則時,為了讓訴訟程序能繼續進行下去,應該由「宣稱該規則存在的人」還是「法官自己」承擔尋找資訊失敗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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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當事人舉證責任之分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3條規定:「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由此明文可知,當外國法規為法院所不知時,原則上應由當事人負擔舉證之責任。雖然法條但書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調查的權限,但這僅為法院的職權斟酌事項,若法院就其所不知之外國法規認無必要依職權調查時,舉證責任仍應回歸由當事人負擔。因此,選項D完全符合該條文之規範意旨,為本題正確答案。其餘選項所述情形,皆非本條所定應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