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下列事項,何者應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 A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者
- B 法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
- C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自認者
- D 法院就其所不知之外國法規認無必要依職權調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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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庭上,當法官面對一份連他自己都無法查證、且不屬於本國法律體系的規則時,為了讓訴訟程序能繼續進行下去,應該由「宣稱該規則存在的人」還是「法官自己」承擔尋找資訊失敗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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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題主要測試的是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免舉證事實」**的排除法判斷,你能從中辨識出外國法規的特殊性,可見對於證據法規的基礎掌握得非常紮實。
免舉證事實的法律依據
在民事訴訟中,為了追求訴訟經濟,法律規定特定情形下當事人不需要負舉證責任。選項 (A) 與 (B) 是標準的顯著事實與職務已知事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第 1 項,這兩者皆無庸舉證。而選項 (C) 則是**自認(Admission)**制度的體現,依同法第 279 條第 1 項,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自認者,亦享有免證效果。這些都是法定的舉證責任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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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之免除與例外
💡 區分「免予舉證」之法定情形與「外國法規」之責任歸屬。
| 比較維度 | 免予舉證事項 | VS | 應負舉證事項(特殊) |
|---|---|---|---|
| 法條依據 | 第278、279、281條 | — | 第283條 |
| 典型客體 | 顯著事實、已知、自認 | — | 法院不知之外國法 |
| 舉證責任 | 當事人無庸舉證 | — | 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
| 法院角色 | 應直接採為裁判基礎 | — | 得依職權調查(非義務) |
💬顯著已知事實免證,法院不知之外國法規由當事人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