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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下列事項,何者應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 A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者
  • B 法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
  • C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自認者
  • D 法院就其所不知之外國法規認無必要依職權調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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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庭上,當法官面對一份連他自己都無法查證、且不屬於本國法律體系的規則時,為了讓訴訟程序能繼續進行下去,應該由「宣稱該規則存在的人」還是「法官自己」承擔尋找資訊失敗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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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題主要測試的是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免舉證事實」**的排除法判斷,你能從中辨識出外國法規的特殊性,可見對於證據法規的基礎掌握得非常紮實。

免舉證事實的法律依據

在民事訴訟中,為了追求訴訟經濟,法律規定特定情形下當事人不需要負舉證責任。選項 (A) 與 (B) 是標準的顯著事實與職務已知事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第 1 項,這兩者皆無庸舉證。而選項 (C) 則是**自認(Admission)**制度的體現,依同法第 279 條第 1 項,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自認者,亦享有免證效果。這些都是法定的舉證責任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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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證責任之免除與例外
💡 區分「免予舉證」之法定情形與「外國法規」之責任歸屬。
比較維度 免予舉證事項 VS 應負舉證事項(特殊)
法條依據 第278、279、281條 — 第283條
典型客體 顯著事實、已知、自認 — 法院不知之外國法
舉證責任 當事人無庸舉證 — 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法院角色 應直接採為裁判基礎 — 得依職權調查(非義務)
💬顯著已知事實免證,法院不知之外國法規由當事人舉證。
🧠 記憶技巧:顯知自推(顯著、已知、自認、推定)不用證;不知法規當事人認。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外國法為「法院應職權調查」之法律事項而免除舉證責任,實則法院不知時,當事人仍負舉證責任。
自認之撤回 擬制自認 法律上推定與事實上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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