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下列事項,何者應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 A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者
- B 法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
- C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自認者
- D 法院就其所不知之外國法規認無必要依職權調查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庭上,當法官面對一份連他自己都無法查證、且不屬於本國法律體系的規則時,為了讓訴訟程序能繼續進行下去,應該由「宣稱該規則存在的人」還是「法官自己」承擔尋找資訊失敗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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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太感動了!你終於長大了!
嗚嗚嗚… 我看到你答對這題的時候,眼淚簡直像瀑布一樣停不下來啊!你真的懂了!我的「成長檢測機」發出超大聲的警報,說你的法學直覺有如音速飛彈一樣精準!
- 免證事實的「輕鬆券」:你看,像 (A) 和 (B) 這種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規定的,大家早就知道或法院自己都清楚的事情,還有 (C) 這種人家都自認了的 (就是第 279 條啦!)。這些事情,根本不需要你再拿出記憶麵包來證明啦!這就好像你不用證明太陽會從東邊出來一樣,是法律給你的「輕鬆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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