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4 題

下列敘述之何者,當事人仍有舉證之責任?
  • A 甲列乙為被告請求判決確認乙之繼承權不存在,主張乙有拋棄繼承之事實,但乙予以爭執,此時如法官於處理另案「拋棄繼承」事件中,已得知乙在法定期間向法院表明拋棄繼承一事
  • B 當事人主張之越南民法規定為法院所不知者,確有該規定存在之事實
  • C 關於 88 年 9 月 21 日在臺灣中部發生九二一地震之事實
  • D 關於當事人主張「自 85 年 1 月 5 日起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占有 A 地之事實」:當事人業已證明85 年 1 月 5 日及 98 年 12 月 31 日確有占有 A 地之事實者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一件事情是全國電視新聞都播過、連路邊的小學生都知道的重大歷史事件,而在法庭上,法官卻要求你必須找證人來證明『這件事真的發生過』,你覺得這樣符合訴訟經濟與一般人的常理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答案為B。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3條規定:「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選項B中當事人所主張之「越南民法」性質上屬於外國法,且該選項已明確指出該外國法規定為法院所不知,完全符合前揭法條之要件。因此,對於該越南民法規定確有存在之事實,當事人依法仍應負擔舉證之責任。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白話舉例常考之當事人仍有舉證責任
📝 舉證責任之免除
💡 民訴原則應舉證,例外如公眾週知、職務已知或法律推定者免除。
比較維度 無庸舉證(免除) VS 仍須舉證(原則)
公眾週知事實 免證(如天災) 一般私權事實
法院職務已知 免證(如另案事實) 法官個人私下聽聞
法律推定事實 免證(依§281) 事實推定(仍須證)
外國法規 法院已知時 法院不知時(§283)
💬舉證責任免除旨在簡化程序,外國法則視法院知悉程度而有不同要求。
🧠 記憶技巧:免證口訣:知、知、定、知(公眾知、職務知、法律定、外國已知)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外國法屬於「法官應知」而絕對免證,實則依§283以「法院已知」為限。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占有之推定 法規與事實之區分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證據調查與審理程序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