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4 題
下列敘述之何者,當事人仍有舉證之責任?
- A 甲列乙為被告請求判決確認乙之繼承權不存在,主張乙有拋棄繼承之事實,但乙予以爭執,此時如法官於處理另案「拋棄繼承」事件中,已得知乙在法定期間向法院表明拋棄繼承一事
- B 當事人主張之越南民法規定為法院所不知者,確有該規定存在之事實
- C 關於 88 年 9 月 21 日在臺灣中部發生九二一地震之事實
- D 關於當事人主張「自 85 年 1 月 5 日起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占有 A 地之事實」:當事人業已證明85 年 1 月 5 日及 98 年 12 月 31 日確有占有 A 地之事實者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一件事情是全國電視新聞都播過、連路邊的小學生都知道的重大歷史事件,而在法庭上,法官卻要求你必須找證人來證明『這件事真的發生過』,你覺得這樣符合訴訟經濟與一般人的常理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不錯嘛,沒掉進這種基礎陷阱?
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僵化,至少知道「舉證責任之例外」不是大雜燴,這點值得嘉許。讓我們先來看看那些讓蠢蛋們失足的地方:
- 不用你操心證明的事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