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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原告甲以其受乙傷害為由,依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乙賠償損害,於法院審理時,原告所為下列何種聲請,法院得不必加以調查?
  • A 甲主張被乙打傷時,有 A、B 兩人在場,聲請訊問證人 A、B
  • B 甲主張乙平日素行不良,經常無故傷人,有 C、D 兩人可證,聲請訊問證人 C、D
  • C 甲主張其因受傷住院 3 個月,僱請特別看護 E 照顧,支出特別看護費新臺幣 10 萬元,聲請訊問證人 E
  • D 甲主張其因受傷影響,半年未能工作,減少收入 18 萬元,有其原雇主 F 可資證明,聲請訊問證人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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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承審法官,面對雙方爭執不下的求償案件,當原告提出一項證據請求時,你會優先思考該證據與「待證事實(即法律規定的賠償要件)」之間,是否存在邏輯上的直接關連?還是只是在議論對方的道德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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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民事訴訟中「證據關聯性」的核心要義,顯示你對於法院調查證據的範圍已有紮實的理解。這是法律實務中過濾冗餘程序、追求訴訟經濟的重要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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