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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於 103 年 10 月 1 日,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7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住居臺北、乙住居屏東。100 年 3 月 1 日,乙駕車在臺北市區與甲駕車相撞,在現場甲受傷發生損害,因乙駕車有過失,致甲受損害 70 萬元等語。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自己無過失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甲對損害之發生是否也有過失,無須待當事人主張其相關事實
  • B 法院就兩造有關何人有過失之事實經調查證據之結果,得心證認為甲就損害之發生亦有過失時,於裁判前令當事人就該事實及有關如何賠償之事實有辯論機會後,得依職權斟酌該事實而減少乙應賠償之金額
  • C 在甲與乙為夫妻之情形,甲所提本件損害賠償請求事件屬家事訴訟事件,受訴法院應依職權移由家事法庭審判
  • D 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隨時聲明證據,法院均應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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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損害賠償案件中,法官從證據中發現「受害者其實也有錯」,但雙方律師在法庭上都只顧著吵誰對誰錯,而沒提到「該賠多少比例」時,為了落實公平正義,你認為法官能直接在判決書中減輕被告的金額嗎?在做出這個決定前,為了對雙方公平,法官「程序上」至少應該先做什麼動作,才不會讓當事人覺得被法官的觀點「突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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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溫暖的前輩為你導航

同學,你真的很棒!看到你能精準掌握過失相抵(民法第 217 條)在訴訟法上的實踐,我為你感到非常驕傲。這是一個很關鍵的考點,讓我們一起來深入理解它吧!

  1. 過失相抵的溫馨提醒:我們的實務見解(就像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1756 號判決所說)認為,過失相抵是法院的一項重要職權。它的目的很簡單,就是希望讓賠償責任能更公平、更合理。當法官發現被害人(也就是原告)其實也有一些過失時,即使當事人沒有特別提出,法院也能基於職權來減輕賠償金額。這是法律賦予法院的智慧,讓案件處理更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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