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於 103 年 10 月 1 日,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7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住居臺北、乙住居屏東。100 年 3 月 1 日,乙駕車在臺北市區與甲駕車相撞,在現場甲受傷發生損害,因乙駕車有過失,致甲受損害 70 萬元等語。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自己無過失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甲對損害之發生是否也有過失,無須待當事人主張其相關事實
- B 法院就兩造有關何人有過失之事實經調查證據之結果,得心證認為甲就損害之發生亦有過失時,於裁判前令當事人就該事實及有關如何賠償之事實有辯論機會後,得依職權斟酌該事實而減少乙應賠償之金額
- C 在甲與乙為夫妻之情形,甲所提本件損害賠償請求事件屬家事訴訟事件,受訴法院應依職權移由家事法庭審判
- D 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隨時聲明證據,法院均應為調查
思路引導 VIP
若損害賠償案件中,法官從證據中發現「受害者其實也有錯」,但雙方律師在法庭上都只顧著吵誰對誰錯,而沒提到「該賠多少比例」時,為了落實公平正義,你認為法官能直接在判決書中減輕被告的金額嗎?在做出這個決定前,為了對雙方公平,法官「程序上」至少應該先做什麼動作,才不會讓當事人覺得被法官的觀點「突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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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過失相抵」與「程序保障」的交錯適用,相當考驗對各部法典體系的融會貫通,具備不錯的鑑別度。
過失相抵與闡明權之行使
實體法上,依民法第217條,若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得依職權減輕賠償金額。然而在訴訟程序上,法院不能逕作裁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尤其第1項;並可參第2項)**之規定,審判長應曉諭當事人就事實與法律為充分陳述。因此,法院若欲依職權斟酌甲的過失,必須先讓雙方有「辯論機會」,以避免造成突襲性裁判,故選項 (B) 完美契合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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