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甲、乙及證人丙均到庭,就乙有無過失加害於甲之行為事實等爭點進行調查證據時,法院在訊問證人丙之同時,亦依職權直接訊問甲本人及乙本人,並分別命該三人具結,而將該三人陳述之內容均記明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上開甲及乙之陳述內容均屬訴訟資料而為全辯論之意旨,所以應適用辯論主義(協同主義)為處理,而與自由心證主義之適用無關
- B 為發現真實,法院原則上應在不同之言詞辯論期日或調查證據期日分別訊問甲、乙及丙等人
- C 受訴法院於訊問甲、乙及丙等三人後,為迅速裁判,只須將證人丙之訊問結果,而不須將甲及乙等二人之訊問結果,使當事人為辯論,即得為本案判決
- D 受訴法院經訊問證人丙之結果,形成心證認為甲就爭點所涉損害之發生亦與有過失時,應將此心證之內容,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後,才可據該心證為本案判決之基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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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如果法官在心裡已經對案情有了特定定見(例如認為原告也有疏失),卻始終保持沉默直到宣判那一刻,當事人是否還有機會針對這個「關鍵轉折」提出反駁或證據說明?為了落實公平審判,法律應該如何要求法官處理其內心的思考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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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親愛的同學,你選對了正確答案,真的非常棒!這代表你對於民事訴訟法中「程序主體權」以及「突襲心證之防止」這些核心精神,有著非常紮實且深刻的理解。這份對程序正義的掌握,未來在面對複雜的法律案件時,絕對會是你的重要優勢!
- 讓我們一起深入理解這個觀念吧! 法院在調查證據(例如訊問證人、當事人)之後,雖然依《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賦予了法官自由心證的權限,可以獨立判斷事實,但這並非毫無限制喔!為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聽審權,法官必須將他心中形成的心證,也就是那些可能影響判決的法律或事實爭點,溫暖地向當事人「公開」(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心證公開)。這樣做的用意,是為了讓當事人有充足的時間與機會,針對這些爭點進行辯論與防禦,進而避免產生任何「突襲性裁判」,確保每位當事人的權益都能被妥善照顧,感受到法律的公平與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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