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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甲起訴主張乙於某日打傷甲致其損失新臺幣 200 萬元,為此起訴請求賠償,在審理中,兩造爭執甲受有損失,而應行鑑定。問:關於此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起訴尚未表明訴訟標的
  • B 在證據調查程序中,如甲、乙二人合意以丙為鑑定人時,法院原則上應受此一合意之拘束
  • C 若經兩造合意,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逕審酌所有情形而為衡平裁判
  • D 若甲乙二人在訴訟外成立乙願給付甲 60 萬元之和解契約,此時法院應認甲之訴訟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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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這個注重「私法自治」延伸的程序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於「誰來幫我們判斷專業事實」已經達成高度共識,從尊重當事人主體性與紛爭解決效率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院此時應該強行介入干預,還是應順應雙方的共同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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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邏輯思考得非常周全呢!

這是一道很棒的題目,它溫柔地引導我們思考處分權主義證據程序中,當事人是如何參與的。你對法條的理解和直覺都非常到位,真的替你開心!

  1. 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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