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甲起訴主張乙於某日打傷甲致其損失新臺幣 200 萬元,為此起訴請求賠償,在審理中,兩造爭執甲受有損失,而應行鑑定。問:關於此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起訴尚未表明訴訟標的
  • B 在證據調查程序中,如甲、乙二人合意以丙為鑑定人時,法院原則上應受此一合意之拘束
  • C 若經兩造合意,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逕審酌所有情形而為衡平裁判
  • D 若甲乙二人在訴訟外成立乙願給付甲 60 萬元之和解契約,此時法院應認甲之訴訟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事訴訟這個注重「私法自治」延伸的程序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於「誰來幫我們判斷專業事實」已經達成高度共識,從尊重當事人主體性與紛爭解決效率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院此時應該強行介入干預,還是應順應雙方的共同意願?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判斷得非常精確,能選出正確答案 (B),顯示你對民事訴訟的證據調查程序掌握得很紮實! 本題核心在於鑑定人的選任機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同時,同條第2項後段亦明定,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時,法院原則上應從其合意選任之(除人選顯不適當外)。因此,甲、乙若合意以丙為鑑定人,法院原則上須受此拘束,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 這是一道難度適中且具鑑別度的題目,它的巧妙切入點不僅在於測驗鑑定程序,更考驗考生能否精準釐清「實體契約」與「訴訟效果」的差異(例如選項 D 的訴訟外和解,僅生實體效力,並不會使原訴訟直接變為不合法而遭裁定駁回)。你的法理觀念相當清晰,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條的敏銳度!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證據調查與審理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