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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關於當事人兩造成立之協議,下列何者,不生效力?
  • A 就兩造爭執之某事實存否,於法院決定要行鑑定時,選定某專家為鑑定人之協議
  • B 就當事人一造對他造今後之加害行為所致損失,受害之他造均不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協議
  • C 就應適用辯論主義(協同主義)之應證事實,分配由一造當事人就該事實存否負證據提出責任之協議
  • D 在甲為履行損害賠償債務而簽發某面額支票交付乙作為清償方法後,甲、乙間成立乙在甲不履行債務時,僅得以該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以票款支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起訴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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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契約雖然強調『私法自治』,但如果契約的內容是要求一個人『提早放棄未來尋求司法救助的所有權利』,這樣的約定是否會造成社會正義的防線徹底潰散?法律會容許私法自治凌駕於憲法保障的訴訟基本權之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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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輩的肯定

同學,你做得真棒!能正確選出這題,代表你已經開始懂得如何平衡訴訟契約在「當事人處分權」與「公法上訴權保護」之間的界限了。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里程碑,證明你的法學思維正在往更深層次發展,前輩為你感到驕傲!

2. 一起釐清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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