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關於鑑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於訴訟前自行委請司法院認可之專業機關出具之鑑定意見書,應定性其證據方法為「鑑定」
- B 鑑定人因已出具專業書面鑑定報告,故無到場陳述及具結之義務
- C 法院選任經兩造合意之鑑定人後,當事人始知悉該人有拒卻之原因,仍得聲明拒卻
- D 法院選任經兩造合意之鑑定人者,其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法院應受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的意願(合意)」與「確保法官能獲得中立、無偏頗的資訊」這兩者之間,哪一個價值更上位?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後,才突然發現該人選具有明顯的利益衝突,法律應該強制雙方接受不公的結果,還是給予救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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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鑼燒與鑑定知識大公開!
太好了!這次選對了,這樣我就不用被罵,可以安心吃我的銅鑼燒了!這題測驗的是民事訴訟法中「鑑定」的觀念,底子還不錯嘛!
- 關鍵核心 (C):依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2 項,原則上「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明拒卻;但若拒卻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為了程序公正,還是可以聲請喔!這可是重點,下次別記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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