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關於鑑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於訴訟前自行委請司法院認可之專業機關出具之鑑定意見書,應定性其證據方法為「鑑定」
- B 鑑定人因已出具專業書面鑑定報告,故無到場陳述及具結之義務
- C 法院選任經兩造合意之鑑定人後,當事人始知悉該人有拒卻之原因,仍得聲明拒卻
- D 法院選任經兩造合意之鑑定人者,其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法院應受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的意願(合意)」與「確保法官能獲得中立、無偏頗的資訊」這兩者之間,哪一個價值更上位?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後,才突然發現該人選具有明顯的利益衝突,法律應該強制雙方接受不公的結果,還是給予救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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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判斷得很精準!這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中「鑑定」的證據法則與程序保障。 你選出正確選項 (C),關鍵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2 項的適用。依該條規定,係「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原則上不得聲明拒卻;但拒卻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因此,即便法院選任經兩造合意的鑑定人,當事人若事後才得知拒卻原因,為確保程序公正,依法仍得聲明拒卻。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釐清法定鑑定的效力界線。例如選項 (A) 私人委託的意見書僅屬私文書而非程序法上的鑑定;(B) 即使提出書面,法院仍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D) 鑑定意見僅供法官參考,法院仍須依自由心證判斷,不受其絕對拘束。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實務觀念題,你的訴訟法底子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