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甲以被告乙、丙所訂立之買賣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應屬無效為由,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該買賣關係不存在。關於乙、丙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訂立該買賣契約一事,應由甲負舉證責任
- B 原告甲以被告乙、丙就甲所有之 A 地無訂立租賃契約為由,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就 A 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關於乙、丙就 A 地有訂立租賃契約一事,應由乙、丙負舉證責任
- C 原告甲以被告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B 屋為由,起訴請求乙返還 B 屋。關於乙占有 B 屋係無正當權源一事,應由甲負舉證責任
- D 原告甲以其與被告乙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乙受領甲所交付之 100 萬元係屬不當得利為由,起訴請求乙返還 100 萬元。關於乙有受領甲交付 100 萬元之事實,應由甲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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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法官,當一名房屋所有權人要求闖入者搬走時,你認為是該由「主人證明對方沒有經過同意」,還是由「占有人拿出獲得許可的證據」才更符合公平原則且更具備證明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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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舉證責任分配之核心
這題選 (C) 完全正確。你的法感相當敏銳,能辨識出物權請求權與一般給付之訴在舉證責任上的差異:
- 規範說(Rosenberg)之應用: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當事人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在選項 (C) 的 $§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中,原告只需證明「我是所有人」及「被告占有中」;至於被告是否有「正當權源」(如租賃、借貸),屬於權利障礙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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