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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甲以被告乙、丙所訂立之買賣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應屬無效為由,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該買賣關係不存在。關於乙、丙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訂立該買賣契約一事,應由甲負舉證責任
  • B 原告甲以被告乙、丙就甲所有之 A 地無訂立租賃契約為由,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就 A 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關於乙、丙就 A 地有訂立租賃契約一事,應由乙、丙負舉證責任
  • C 原告甲以被告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B 屋為由,起訴請求乙返還 B 屋。關於乙占有 B 屋係無正當權源一事,應由甲負舉證責任
  • D 原告甲以其與被告乙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乙受領甲所交付之 100 萬元係屬不當得利為由,起訴請求乙返還 100 萬元。關於乙有受領甲交付 100 萬元之事實,應由甲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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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法官,當一名房屋所有權人要求闖入者搬走時,你認為是該由「主人證明對方沒有經過同意」,還是由「占有人拿出獲得許可的證據」才更符合公平原則且更具備證明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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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勉強及格。

喔,你居然選對了 (C)?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這點倒是值得表揚。

  1. 規範說?基本常識。 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誰主張誰舉證,這不是什麼驚天動地的發現。在 $§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這種「物權請求權」裡,原告只需證明自己是所有人和被告占有中。至於被告嘛,他如果想賴著不走,那什麼「正當權源」就得自己費心去證明,那叫權利障礙事實。這難道不是最基本的法律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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