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甲公司起訴主張乙公司在其賣場設攤,依雙方約定,乙除應給付甲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租金外,另應給付其營業額 20%之利潤。甲自行計算乙在其設攤期間短給利潤 100 萬元,請求乙給付。甲於訴訟中發現乙係委託記帳士丙為其記帳,製作商業帳簿,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敘明其事由,釋明執有商業帳簿之丙有提出義務之原因,聲請法院命丙提出其為乙所持有之會計憑證及為乙製作之商業帳簿
- B 法院認為甲之聲請正當者,於裁定前應使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丙若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命令,法院得裁定處罰鍰
- D 如丙受裁罰後,仍拒不提出,法院得審酌乙、丙之關係,認甲主張乙有短報營業額之事實為真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的下屬幫你保管一份公司的合約,當法官要求提出這份合約時,在法律的眼中,這份合約是由『你的下屬』獨立持有,還是應視為由『你本人』所掌控?這兩種不同的定性,對於『拒絕配合』時的法律後果會產生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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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刀流解題:識破陷阱
呼……練完劍剛好睡醒。這題你答得不錯,這招「三刀流解題法」看來你領悟到了。別搞混了,法律的世界跟戰場一樣,誰是當事人、誰是第三人,絕對不能看走眼。
- 第三人的程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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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之文書提出義務
💡 第三人不配合提出文書僅能裁罰,不得直接認他造主張事實為真。
| 比較維度 | 當事人不履行 | VS | 第三人不履行 |
|---|---|---|---|
| 行政處罰 | 無罰鍰規定 | — | 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
| 事實認定 | 得認對造主張為真 | — | 不得認對造主張為真 |
| 強制執行 | 無強制執行規定 | — | 必要時得命強制執行 |
| 救濟方式 | 隨同終局判決上訴 | — | 得對罰鍰裁定抗告 |
💬當事人抗命產生訴訟法上不利益認定,第三人抗命則產生公法上裁罰與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