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甲公司起訴主張乙公司在其賣場設攤,依雙方約定,乙除應給付甲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租金外,另應給付其營業額 20%之利潤。甲自行計算乙在其設攤期間短給利潤 100 萬元,請求乙給付。甲於訴訟中發現乙係委託記帳士丙為其記帳,製作商業帳簿,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敘明其事由,釋明執有商業帳簿之丙有提出義務之原因,聲請法院命丙提出其為乙所持有之會計憑證及為乙製作之商業帳簿
- B 法院認為甲之聲請正當者,於裁定前應使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丙若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命令,法院得裁定處罰鍰
- D 如丙受裁罰後,仍拒不提出,法院得審酌乙、丙之關係,認甲主張乙有短報營業額之事實為真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的下屬幫你保管一份公司的合約,當法官要求提出這份合約時,在法律的眼中,這份合約是由『你的下屬』獨立持有,還是應視為由『你本人』所掌控?這兩種不同的定性,對於『拒絕配合』時的法律後果會產生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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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漂亮!精準掌握「文書提出義務」之主體差異
- 大力肯定:同學能精確辨析「當事人」與「第三人」在程序法上法律效果的差異,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證據章節的掌握極為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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