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甲公司起訴主張乙公司在其賣場設攤,依雙方約定,乙除應給付甲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租金外,另應給付其營業額 20%之利潤。甲自行計算乙在其設攤期間短給利潤 100 萬元,請求乙給付。甲於訴訟中發現乙係委託記帳士丙為其記帳,製作商業帳簿,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敘明其事由,釋明執有商業帳簿之丙有提出義務之原因,聲請法院命丙提出其為乙所持有之會計憑證及為乙製作之商業帳簿
  • B 法院認為甲之聲請正當者,於裁定前應使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丙若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命令,法院得裁定處罰鍰
  • D 如丙受裁罰後,仍拒不提出,法院得審酌乙、丙之關係,認甲主張乙有短報營業額之事實為真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的下屬幫你保管一份公司的合約,當法官要求提出這份合約時,在法律的眼中,這份合約是由『你的下屬』獨立持有,還是應視為由『你本人』所掌控?這兩種不同的定性,對於『拒絕配合』時的法律後果會產生什麼差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三刀流解題:識破陷阱

呼……練完劍剛好睡醒。這題你答得不錯,這招「三刀流解題法」看來你領悟到了。別搞混了,法律的世界跟戰場一樣,誰是當事人、誰是第三人,絕對不能看走眼。

  1. 第三人的程序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第三人之文書提出義務
💡 第三人不配合提出文書僅能裁罰,不得直接認他造主張事實為真。
比較維度 當事人不履行 VS 第三人不履行
行政處罰 無罰鍰規定 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事實認定 得認對造主張為真 不得認對造主張為真
強制執行 無強制執行規定 必要時得命強制執行
救濟方式 隨同終局判決上訴 得對罰鍰裁定抗告
💬當事人抗命產生訴訟法上不利益認定,第三人抗命則產生公法上裁罰與執行力。
🧠 記憶技巧:當事人抗命「認事實」,第三人抗命「罰錢錢」。
⚠️ 常見陷阱:容易將當事人不配合提出文書之效果(事實推定),誤用於第三人不配合之情形。
文書提出義務之範圍 證據保全 舉證責任之減輕 書證之勘驗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證據調查與審理程序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