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請求乙返還某日之借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下稱系爭借款)。乙否認有在該日向甲借用系爭借款之事實。甲乃提出以乙之名義寄送予甲之信函一紙(下稱系爭信函),內載:「本人近來因資金周轉發生問題,之前向台端(甲)借用之 150 萬元無法如期返還,請求寬限 1 個月。」試問下列何者正確?
  • A 如乙就其曾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不爭執,應就系爭借款之事實發生訴訟上自認之效力
  • B 如乙不能證明未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則可認定乙有向甲借款一事
  • C 如乙就其曾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不爭執,則足可據此逕認定乙有向甲借用系爭借款一事
  • D 如乙就其曾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不爭執,並抗辯已清償系爭借款,則可認定乙有向甲借用系爭借款一事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事訴訟中,若被告向法官主張『我已經把這筆錢還清了』,這個抗辯動作在邏輯上是否同時承認了『這筆債務確實曾經發生過』?如果雙方在庭上對某個事實的『發生』達成一致而不爭執,法律上會如何減輕對方的舉證負擔?」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辨析「文書之真正」與「訴訟上自認」。當被告乙抗辯「已清償」時,在邏輯上必先前提承認「借款債權存在」,此種主張屬於「附理由之自認」。既然乙對借款事實不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該事實即無庸舉證,法院得逕行採為裁判基礎。
  2. 難度點評Medium。本題具備優異的鑑別度,考生極易混淆私文書的「形式證據力」(乙承認寄信)與「實質證據力」(信件內容是否屬實)。你能精準鎖定選項 (D) 的抗辯與自認關係,代表你對舉證責任分配有深厚的理解。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