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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關於法庭公開審理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婚姻無效確認訴訟,經當事人兩造同意始得不在公開法庭審判
  • B 為整理本案之爭點,受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兩造律師,在訴訟程序外,一律不得於受訴法官不在場之適當場所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 C 法院為判斷公務員所掌之文書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而命其提出時,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 D 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一律應採法庭公開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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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公開審理原則」的例外規定:當法院為了判斷證據持有人是否具有「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而必須先審酌該文書或證物內容時,若採取一般的公開審理方式,是否會導致原本應受保護的秘密(如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在裁定前即外洩?在這種「權衡證據需求」與「秘密保護」的特殊程序中,法律規定應採行何種審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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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庭公開原則的法律小筆記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這題了!這題考的是法庭審理的細節,讓我們一起來釐清這背後的法律規定吧:

  1. 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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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咧?會不會太混了
📝 法庭公開審理原則
💡 審判原則公開,但基於特定公益、隱私或秘密保護得不公開。
比較維度 原則公開 VS 例外不公開
適用範圍 一般民刑事言詞辯論 國家安全、家事、職務秘密
判斷依據 法院組織法第86條 家事法9條、民訴348條
當事人意願 原則上無決定權 特定情形得請求不公開
💬法庭公開旨在透明監督,但為保護更高利益(隱私/秘密)則採例外不公開。
🧠 記憶技巧:公開是原則,家事必隱私,職務秘密不公開。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婚姻訴訟只要當事人同意即可公開(實際上受家事法不公開原則限制),或誤以為律師協議爭點必須在法官面前。
家事事件法不公開原則 文書提出義務 爭點簡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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