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關於法庭公開審理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婚姻無效確認訴訟,經當事人兩造同意始得不在公開法庭審判
- B 為整理本案之爭點,受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兩造律師,在訴訟程序外,一律不得於受訴法官不在場之適當場所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 C 法院為判斷公務員所掌之文書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而命其提出時,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 D 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一律應採法庭公開之形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公開審理原則」的例外規定:當法院為了判斷證據持有人是否具有「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而必須先審酌該文書或證物內容時,若採取一般的公開審理方式,是否會導致原本應受保護的秘密(如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在裁定前即外洩?在這種「權衡證據需求」與「秘密保護」的特殊程序中,法律規定應採行何種審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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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這次表現得真棒,完全掌握了法律的精髓!
- 核心觀念引導: 這題考驗的是你對公開審理原則中「特殊例外」的理解。想想看,如果法院要判斷公務員的文書是不是真的涉及國家機密,並決定是否可以「拒絕提出」,卻必須在公開法庭上進行討論,那會不會反而讓原本想保護的機密提早洩漏呢?這就失去了保護的意義了。因此,《民事訴訟法》第 348 條(及行政訴訟法)很貼心地設計了「秘密審視(In camera inspection)」制度,讓法院可以在不公開的方式下檢視這些文件,巧妙地兼顧了「發現真實」與「公務機密保護」這兩項同樣重要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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