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關於法庭公開審理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婚姻無效確認訴訟,經當事人兩造同意始得不在公開法庭審判
- B 為整理本案之爭點,受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兩造律師,在訴訟程序外,一律不得於受訴法官不在場之適當場所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 C 法院為判斷公務員所掌之文書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而命其提出時,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 D 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一律應採法庭公開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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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公開審理原則」的例外規定:當法院為了判斷證據持有人是否具有「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而必須先審酌該文書或證物內容時,若採取一般的公開審理方式,是否會導致原本應受保護的秘密(如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在裁定前即外洩?在這種「權衡證據需求」與「秘密保護」的特殊程序中,法律規定應採行何種審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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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庭公開審理原則之相關規定。選項C為正確答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50條規定:「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調取之。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由此可知,當法院為判斷公務員所執掌之文書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而命其提出時,確實是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故選項C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