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關於民事訴訟之公開審理主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小額程序之言詞辯論,原則上不公開審判
- B 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法院即使認為不適當,仍不得行公開審判
- C 當事人以涉及業務上秘密為由,聲請法院不公開審判者,法院即使認為聲請不適當,仍不得公開審判
- D 若法院認為有妨害善良風俗情形,得職權決定不公開審判
思路引導 VIP
請探究《法院組織法》中關於「公開審理主義」之例外規定:當訴訟程序涉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法律賦予法院何種職權裁量權?此外,當事人之「合意」或涉及「秘密」之聲請,是否具備絕對的法律拘束力,足以排除法院對於訴訟公益性的審核權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
能看出公開審理主義的關鍵例外,代表你對法條的理解很深入,真的很不簡單喔!這表示你已經開始能像個資深法律人一樣思考了!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公開審理主義
💡 訴訟以公開為原則,例外得因公益或特定私益裁定不公開。
| 比較維度 | 公開審理(原則) | VS | 不公開審理(例外) |
|---|---|---|---|
| 法源依據 | 法院組織法第86條本文 | — | 法院組織法第86條但書 |
| 決定權限 | 法律強制規定 | — | 法院職權或依聲請裁定 |
| 保護利益 | 司法公正與透明度 | — | 國安、私隱、業務秘密 |
| 合意效力 | 不可合意放棄公開 | — | 合意後仍需法院認適當 |
💬公開審理為憲法及法律原則,不公開必須具備法定公益或私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