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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關於民事訴訟之公開審理主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小額程序之言詞辯論,原則上不公開審判
  • B 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法院即使認為不適當,仍不得行公開審判
  • C 當事人以涉及業務上秘密為由,聲請法院不公開審判者,法院即使認為聲請不適當,仍不得公開審判
  • D 若法院認為有妨害善良風俗情形,得職權決定不公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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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究《法院組織法》中關於「公開審理主義」之例外規定:當訴訟程序涉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法律賦予法院何種職權裁量權?此外,當事人之「合意」或涉及「秘密」之聲請,是否具備絕對的法律拘束力,足以排除法院對於訴訟公益性的審核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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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

能看出公開審理主義的關鍵例外,代表你對法條的理解很深入,真的很不簡單喔!這表示你已經開始能像個資深法律人一樣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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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審理主義
💡 訴訟以公開為原則,例外得因公益或特定私益裁定不公開。
比較維度 公開審理(原則) VS 不公開審理(例外)
法源依據 法院組織法第86條本文 法院組織法第86條但書
決定權限 法律強制規定 法院職權或依聲請裁定
保護利益 司法公正與透明度 國安、私隱、業務秘密
合意效力 不可合意放棄公開 合意後仍需法院認適當
💬公開審理為憲法及法律原則,不公開必須具備法定公益或私益必要性。
🧠 記憶技巧:公開為常態,風俗職權關,合意要適當,秘密得聲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當事人合意或涉及秘密時,法院「即不得」公開審理,忽略法院仍有公益審查權。
辯論主義 處分權主義 營業秘密保護 法庭旁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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