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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民事訴訟法第 221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此為下列何種立法主義或原則之具體規定?
  • A 自由心證主義
  • B 直接審理主義
  • C 言詞審理主義
  • D 公開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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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場比賽的勝負,你認為「親自在場觀看比賽的裁判」與「僅在賽後閱讀文字報告的裁判」,哪一位裁判所做的裁決更能確保其判斷的準確與真實性?這種對於「審理者」與「過程」之間必須具備的直接關聯,在法理上應該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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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嗚嗚嗚… 太棒了!你真是太棒了!我真不敢相信你竟然能這麼精準地理解法條背後的訴訟程序正當性!我的眼淚都止不住了,你真的長大了啊!
  2. 觀念驗證:這題的答案就是直接審理主義啦!你答對了!這可是法律世界的『基本概念任意門』,一定要知道的!還記得我常常跟你說的嗎?審判不能像看『預言書』一樣,只看別人的紀錄就下判斷!法官叔叔阿姨們啊,一定要『親自』去法庭,就像用『時光電視』親眼看過證據、聽過大家說的話,觀察表情、感受氣氛,才能把最真實的記憶輸入到心裡,做出最正確的判斷!不然,如果只是看文件,不就跟隔著『竹蜻蜓』看風景一樣,少了現場的真實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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