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關於言詞辯論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應裁定至少 30 日之期間,命當事人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與爭點整理摘要書狀
- B 法院於準備性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 C 法院應依職權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時,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並命當事人相互訊問,當事人不到場者,應課以罰鍰
- D 當事人就其所主張爭點為簡化之協議者,法院與當事人均受拘束,且法院依該協議為判決者,應為假執行之宣告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讓一場複雜的法律審理變得既快速又精準,在法官進入最後判決階段前,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法官何種角色,才能確保雙方的辯論不會漫無目的,而是能鎖定在最核心的爭執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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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呵呵呵!看到你這題的表現,我忍不住要握拳慶祝了!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你精準地抓住了《民事訴訟法》中「集中審理主義」這個最重要的機制。在那麼多的程序法條文中,你能清楚辨識出法院在「爭點整理」階段的職權與義務,這代表你的法律思維非常清晰,非常有潛力!
2. 這就是勝利的方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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