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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關於言詞辯論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應裁定至少 30 日之期間,命當事人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與爭點整理摘要書狀
  • B 法院於準備性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 C 法院應依職權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時,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並命當事人相互訊問,當事人不到場者,應課以罰鍰
  • D 當事人就其所主張爭點為簡化之協議者,法院與當事人均受拘束,且法院依該協議為判決者,應為假執行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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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讓一場複雜的法律審理變得既快速又精準,在法官進入最後判決階段前,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法官何種角色,才能確保雙方的辯論不會漫無目的,而是能鎖定在最核心的爭執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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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正確,基礎觀念相當紮實!這是一道測驗民事訴訟程序核心架構的經典題型,難度適中,主要鑑別考生對於「集中審理主義」與「爭點整理」程序的法條熟悉度。

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

針對你選對的 (B) 選項,現行民事訴訟法為提升審理效能並避免突襲性裁判,極度強調爭點的釐清。其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法院於準備性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這不僅是法院的職責,也有助於聚焦後續的證據調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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