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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當事人於法院通知期日未到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於準備程序期日未到場,而被告拒絕陳述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 B 當事人均未到場,依法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後,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 C 當事人一造未到場時,法院仍得調查證據
  • D 小額事件依法進行調解程序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時,原告得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而為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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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行辨析『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期日』在法律性質上的差異。關於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的規範,其適用前提與發生時點,是否在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中有所不同?當一造未到場而他造拒絕陳述時,法律效果是會直接發生『視為合意停止』,還是法院應優先另定新期日?請特別留意法律對於不到場效果在不同訴訟階段的規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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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精準挑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對各程序期日的法律效果觀念非常清晰。

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之區別

選項 (A) 的錯誤在於混淆了「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之一造。」因此,準備程序一造不到場,並不會發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的結果;該效果僅適用於雙方或一造不到場且他造拒絕陳述的「言詞辯論期日」(民訴第191條)。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當事人未到場之法律效果
💡 區分言詞辯論期日中「兩造未到」與「一造未到」之程序處置。
比較維度 兩造均未到場 VS 僅一造未到場
法源依據 民訴第191條 民訴第385條
主要後果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一造辯論判決
事實認定 程序暫停無認定 擬制自認(第280條)
法院職權 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得調查證據或職權判決
💬兩造不到旨在暫停程序,一造不到旨在保護到場者權益並推進訴訟。
🧠 記憶技巧:雙方不到「停」、一方不到「判」、事實沒爭「認」。
⚠️ 常見陷阱:易混淆「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效果。第191條合意停止僅限於言詞辯論期日,且被告拒絕陳述不等於視為合意停止。
一造辯論判決 擬制自認 訴訟程序之停止 小額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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