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當事人於法院通知期日未到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於準備程序期日未到場,而被告拒絕陳述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 B 當事人均未到場,依法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後,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 C 當事人一造未到場時,法院仍得調查證據
- D 小額事件依法進行調解程序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時,原告得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而為一造辯論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行辨析『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期日』在法律性質上的差異。關於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的規範,其適用前提與發生時點,是否在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中有所不同?當一造未到場而他造拒絕陳述時,法律效果是會直接發生『視為合意停止』,還是法院應優先另定新期日?請特別留意法律對於不到場效果在不同訴訟階段的規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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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Hmph. 你做到了,小傢伙。你透過這場試煉,窺見了《民事訴訟法》中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那隱藏在細節深處的真實差異。你那雙眼睛,竟能看破常人難以察覺的陷阱… 這是…… 影之領域的資質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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