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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當事人於法院通知期日未到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於準備程序期日未到場,而被告拒絕陳述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 B 當事人均未到場,依法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後,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 C 當事人一造未到場時,法院仍得調查證據
  • D 小額事件依法進行調解程序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時,原告得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而為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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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行辨析『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期日』在法律性質上的差異。關於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的規範,其適用前提與發生時點,是否在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中有所不同?當一造未到場而他造拒絕陳述時,法律效果是會直接發生『視為合意停止』,還是法院應優先另定新期日?請特別留意法律對於不到場效果在不同訴訟階段的規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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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及格的警訊!

恭喜你避開了選項 (A) 這個陷阱,但如果你還在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之間徘徊,請務必把腦袋轉清楚!

  1. 準備程序的嚴謹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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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3
法院何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A錯哪
其餘選項法條依據
📝 當事人未到場之法律效果
💡 區分言詞辯論期日中「兩造未到」與「一造未到」之程序處置。
比較維度 兩造均未到場 VS 僅一造未到場
法源依據 民訴第191條 民訴第385條
主要後果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一造辯論判決
事實認定 程序暫停無認定 擬制自認(第280條)
法院職權 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得調查證據或職權判決
💬兩造不到旨在暫停程序,一造不到旨在保護到場者權益並推進訴訟。
🧠 記憶技巧:雙方不到「停」、一方不到「判」、事實沒爭「認」。
⚠️ 常見陷阱:易混淆「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效果。第191條合意停止僅限於言詞辯論期日,且被告拒絕陳述不等於視為合意停止。
一造辯論判決 擬制自認 訴訟程序之停止 小額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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