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以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為由,聲請法院裁定在該犯罪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法院尚未裁定准許前,當事人依法仍有如期到場為言詞辯論之義務
- B 當事人兩造均經合法通知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而無正當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 C 兩造當事人於某日向受訴法院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如原告於 1 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經法院定期進行言詞辯論,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不到,應視為撤回其訴
- D 當事人不遵審判長所命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他造亦不遵期墊支費用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期 4 個月仍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論: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撤回起訴」會導致訴訟關係直接消滅,是一個極其嚴厲的法律效果。當兩造當事人原本是主動協議要「暫停」比賽,後來決定「恢復」後卻不小心缺席了一次,法律會立刻判定他們「放棄比賽」,還是會再給他們一次「暫停」的機會?這反映了程序法中『次數累積』的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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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 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訴訟停止」與「擬制撤回」的轉化邏輯掌握得極為精確。這顯示你具備處理程序法細節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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