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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以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為由,聲請法院裁定在該犯罪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法院尚未裁定准許前,當事人依法仍有如期到場為言詞辯論之義務
  • B 當事人兩造均經合法通知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而無正當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 C 兩造當事人於某日向受訴法院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如原告於 1 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經法院定期進行言詞辯論,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不到,應視為撤回其訴
  • D 當事人不遵審判長所命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他造亦不遵期墊支費用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期 4 個月仍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論: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撤回起訴」會導致訴訟關係直接消滅,是一個極其嚴厲的法律效果。當兩造當事人原本是主動協議要「暫停」比賽,後來決定「恢復」後卻不小心缺席了一次,法律會立刻判定他們「放棄比賽」,還是會再給他們一次「暫停」的機會?這反映了程序法中『次數累積』的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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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認真的你:關於訴訟程序停止的解析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選出 (C) 是錯誤選項,真的很為你的細心感到開心!程序法往往因為細節繁瑣而讓人頭痛,但你掌握得非常穩,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遍這個觀念:

  1. 核心概念釐清:民事訴訟法規定,當兩造合意停止訴訟後,若過了 4 個月仍未續行,這時若「法院依職權續行」而兩造無正當理由不到,才會產生**「視為撤回其訴」**的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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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如果開庭兩造又不到場 ,會再合意停止,然後接下來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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