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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以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為由,聲請法院裁定在該犯罪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法院尚未裁定准許前,當事人依法仍有如期到場為言詞辯論之義務
  • B 當事人兩造均經合法通知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而無正當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 C 兩造當事人於某日向受訴法院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如原告於 1 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經法院定期進行言詞辯論,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不到,應視為撤回其訴
  • D 當事人不遵審判長所命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他造亦不遵期墊支費用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期 4 個月仍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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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撤回起訴」會導致訴訟關係直接消滅,是一個極其嚴厲的法律效果。當兩造當事人原本是主動協議要「暫停」比賽,後來決定「恢復」後卻不小心缺席了一次,法律會立刻判定他們「放棄比賽」,還是會再給他們一次「暫停」的機會?這反映了程序法中『次數累積』的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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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訴訟程序停止與撤回的法律效果,屬於具有一定鑑別度的實務細節題,你能精準揪出錯誤的選項,可見對程序法的掌握十分紮實。 視為撤回其訴的法定要件 選項 (C) 的錯誤在於錯置了法律效果。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次視為合意停止後,如於 4 個月內不續行訴訟,或「法院認為必要依職權續行」而兩造仍無正當理由不到,才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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