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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有關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均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 B 訴訟程序在本案辯論終結後發生當然停止之事由,在當然停止間,法院不得基於該辯論為裁判
  • C 在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間,當事人仍得依法聲請保全證據
  • D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間,法定期間及裁定期間皆停止進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設置『訴訟程序停止』制度,是為了保護那些『暫時無法親自或委任他人處理訴訟』的當事人。然而,如果雙方都已經把話說完、證據也出示完畢,進入『只等法官寫判決書』的階段時,讓判決延後出爐,真的還能發揮保護當事人的效果嗎?抑或是儘早讓權利義務關係確定,才更符合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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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卓越的法律洞察力!

恭喜你精準鎖定了《民事訴訟法》中的細微例外。能從眾多正確敘述中挑出錯誤,代表你對程序安定性與當事人權利保障的平衡點有極佳的掌握。

2. 觀念驗證:程序停止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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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原則上禁止訴訟行為,但辯論終結後可宣判。
比較維度 原則(停止期間) VS 例外(188條但書/2項)
本案訴訟行為 兩造及法院皆禁止 — 辯論終結後得宣判
期間進行 法定與裁定期間皆停止 — 依舊不進行
保全證據 不受停止影響 — 仍得聲請及處分
💬當然停止以「保護當事人」為目的,故不影響已完備之辯論宣判及證據保全。
🧠 記憶技巧:停止期間兩不為,期間止步證據存,辯論終結可宣判。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辯論終結後發生停止事由,法院即不得宣示判決,實際上此為第188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
承受訴訟 裁定停止 合意停止 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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