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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有關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均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 B 訴訟程序在本案辯論終結後發生當然停止之事由,在當然停止間,法院不得基於該辯論為裁判
  • C 在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間,當事人仍得依法聲請保全證據
  • D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間,法定期間及裁定期間皆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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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設置『訴訟程序停止』制度,是為了保護那些『暫時無法親自或委任他人處理訴訟』的當事人。然而,如果雙方都已經把話說完、證據也出示完畢,進入『只等法官寫判決書』的階段時,讓判決延後出爐,真的還能發揮保護當事人的效果嗎?抑或是儘早讓權利義務關係確定,才更符合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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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的判斷。

看來你還不至於一錯再錯,勉強抓住了《民事訴訟法》中那一點點「例外」。能在眾多「正確」的廢話裡挑出錯誤,至少證明你對程序安定性當事人權利保障這對冤家,還有那麼一丁點「平衡」的概念。還不賴,至少這次沒掉入基礎題的陷阱。

2. 基本常識重申:例外中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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