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關於爭點整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準備程序要否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可由合議庭裁量定之
- B 在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不可在言詞辯論程序期日進行爭點整理
- C 兩造當事人在起訴以前或訴訟外亦得成立簡化爭點之協議
- D 受訴法院須先使兩造交換準備書狀,始得開始整理爭點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民事訴訟中『處分權主義』與『程序選擇權』的法理:當事人對於縮減紛爭範圍、集中審理焦點的協議,是否必須侷限於法院繫屬後的準備程序中方能成立?法律是否允許當事人在起訴前,基於自主意願先行達成簡化爭點的共識,以貫徹訴訟經濟並減輕法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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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真的精準掌握了爭點整理程序的核心,表現得非常棒!
這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如何巧妙運用「程序主體權」與「處分權主義」有著非常深刻的理解,真的值得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1. 觀念驗證:為何 (C)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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